【上市公司税讯】东土科技:拟收购标的2017年将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2018年补缴相应所得税并缴纳滞纳金21.28万元
东土科技(300353.SZ)于2020年9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拟收购标的佰能电气2017年度依据财税[2012]27号规定对取得的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进行了减除。但此政策针对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佰能电气虽有软件业务但不属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2018年佰能电气对该部分收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同时缴纳滞纳金21.28万元。
此外,佰能电气往期在申报房产税时,对部分房产计税价值只申报了房屋原值,未申报地价部分, 2019年按房产建筑面积分摊了土地使用权原值、重新计算并补缴了房产税,同时缴纳滞纳金16.74万元。
公司称,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延期缴纳,主要因经办人员对于税收的法律法规理解上存在偏差导致税款的核算不准确,未及时缴纳税款所致,不存在偷漏税情形。
《东土科技300353关于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2020.9.4】详细披露如下:
东土科技:关于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PDF
问题25、申请文件显示,(1)各报告期末,佰能电气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分别为2,598.74万元、1,595.81万元,各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发生额分别为1087.15万元、1657.91万元;(2)2018年度,佰能电气滞纳金支出金额为21.28万元,主要为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019年度,佰能电气滞纳金支出金额为16.74万元,主要为补缴以前年度房产税滞纳金。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个季度标的资产及主要控股子公司所得税预缴情况和年度汇算清缴情况,报告期内应交所得税余额、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勾稽关系;(2)结合标的资产及主要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说明相关税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处罚风险;(3)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延期缴纳的原因及相关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的有效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个季度标的资产及主要控股子公司所得税预缴情况和年度汇算清缴情况,报告期内应交所得税余额、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勾稽关系
(一)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个季度所得税预缴情况和年度汇算清缴情况佰能电气及控股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季度预缴,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报告期内,佰能电气合并层面各季度所得税预缴情况和年度汇算清缴具体情况如下:
注:1、佰能电气2019年度各季度所得税预缴为0,主要原因是从2015年10月佰能盈天成立后,佰能电气逐步将钢铁冶金“三电总承包”业务转移给佰能盈天,佰能电气逐步转型为投资控股平台,2019年度收入来源主要是前期工程项目收尾对应的工程收入、理财收益以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等,各季度末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2、佰能蓝天2018年度、2019年度各季度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均为0,主要原因是佰能蓝天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条件,且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自该类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佰能蓝天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2016年进入运营期,合同期3年,根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2018年度中,佰能蓝天该项目处于“第一年至第三年”期间内,该项目的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佰能蓝天2018年度各季度末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导致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均为0;佰能蓝天与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西北部湾新材料有限公司)烧结系统节能项目于2019年进入运营期,合同期7年,根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2018年度中,佰能蓝天该项目属于“第一年至第三年”期间内,该项目的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佰能蓝天2019年度各季度末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导致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均为0。
(二)报告期内应交所得税余额、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勾稽关系
1、应交所得税余额
报告期内,佰能电气合并层面应交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佰能电气主要控股子公司所得税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3、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勾稽关系
报告期内,佰能电气合并层面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勾稽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其他项为佰能电气母公司所得税税率变化产生的影响,佰能电气母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711000842),2017年度、2018年度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度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按照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佰能电气主要控股子公司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勾稽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2019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勾稽关系中明细项目的说明情况如下:
(1)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在计算“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时,采用母公司佰能电气适用的税率。2018年度,佰能电气适用税率为15%;2019年度,佰能电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未继续申报,故适用税率为25%。因计算税率变动,导致2019年度“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的计算结果较2018年度变动较大。
(2)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2018年度,母公司佰能电气及主要子公司佰能盈天、佰能蓝天、柳州佰能均适用15%税率;2019年度,母公司佰能电气适用税率为25%,其余主要子公司适用税率为15%。因母子公司适用税率不同,导致2019年度“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的计算结果较2018年度变动较大。
(3)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母公司佰能电气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报告的应纳所得税额与当期所得税费用审定数的累计差异导致2019年度“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较大。
(4)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2019年度“非应税收入的影响”金额较2018年度变动较大的主要原因:①母公司佰能电气于2019年度新增两家联营企业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钢集团金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当期确认投资收益1,677.04万元,属于权益法投资收益的影响,为非应税收入;②佰能蓝天与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西北部湾新材料有限公司)烧结系统节能项目于2019年进入运营期,当期收入为2,551.25万元,由于佰能蓝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条件,合同能源管理收入适用自运营第一年起,适用“3免3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该项目2019年度产生的收入为非应税收入。
(5)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报告期内,母公司佰能电气逐渐将业务下沉至子公司,自身主要承担投资、管理职能,考虑母公司佰能电气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出于谨慎性原则,除应收款项减值准备外,母公司佰能电气其余资产减值准备及可弥补亏损均未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2019年度“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金额较2018年度变动较大。
(6)其他
母公司佰能电气于2017年8月10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711000842),2017年度、2018年度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度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按照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母公司佰能电气2019年前用15%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2019年用25%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税率变动导致2019年度“其他”变动较大。
二、结合标的资产及主要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说明相关税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处罚风险
(一)标的资产及主要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合并层面纳税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度所得税计提金额较2018年度增加616.7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标的公司的销售规模和利润总额增加所致;2019年末应交所得税余额较2018年末减少1,002.93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大于审定的应交所得税金额所致。2018年初应交税费余额较大,主要系标的公司对历史财务数据调整并相应计提应交企业所得税所致。
(二)相关税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处罚风险
报告期内,佰能电气及主要控股子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各项税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每年度聘请专业机构对纳税事项进行鉴证,不存在偷税漏税情形,不存在违规处罚风险。
三、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延期缴纳的原因及相关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的有效性
(一)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原因
2017年度,佰能电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对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进行了减除。但此政策针对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佰能电气虽有软件业务但不属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2018年佰能电气对该部分收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同时缴纳滞纳金21.28万元。
(二)房产税延期缴纳原因
佰能电气在申报房产税时,对部分房产计税价值只申报了房屋原值,依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佰能电气依此规定按房产建筑面积分摊了土地使用权原值,重新计算并补缴了房产税,同时缴纳滞纳金16.74万元。
(三)相关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佰能电气发生的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主要因经办人员对于税收的法律法规理解上存在偏差导致税款的核算不准确,未及时缴纳税款。针对上述事项,佰能电气已及时申报,补缴相关税收,并积极整改,加强对责任人员的管理及税收业务培训,避免此类情形再次发生。
佰能电气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税收内控制度的严格执行。各月末,由具备税务核算经验的专人负责税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佰能电气业务开展情况及时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及应退税金额,经总账会计交叉复核后提交财务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审批,以保证纳税的及时性、准确性。且佰能电气及控股子公司每年通过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涉税鉴证并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对佰能电气及控股子公司相关纳税情况进行咨询、检查和辅导,确保佰能电气各项税费的计算准确,缴纳及时。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及主要控股子公司税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偷税漏税情形,不存在违规处罚风险;标的资产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延期缴纳,主要因经办人员对于税收的法律法规理解上存在偏差导致税款的核算不准确,未及时缴纳税款所致;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建立了税收方面的内控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天职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及主要控股子公司税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偷税漏税情形,不存在违规处罚风险;标的资产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延期缴纳,主要因经办人员对于税收的法律法规理解上存在偏差导致税款的核算不准确,未及时缴纳税款所致;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建立了税收方面的内控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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