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外购一批口罩直接出口,税务局不允许出口退税,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为啥?
【咨询】
我公司是生产工厂,营业项目包括口罩,营业执照也有注明,而且也有出口资质,可以办理出口。本次,我公司外购一批口罩直接出口,但是税务局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也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为什么?
【背景】
今年的疫情,一开始对口罩需求量很大,国内的疫情得到控制后,大量的口罩出口;部分企业看到有利可图,也外购口罩出口;按口罩的出口退税率13%计算,即使平进平出,13%的退税率也非常可观;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将近13%的进账非常难得。但不曾想,别人可以退税,该企业不能退;如果能抵扣进项税额也行,至少内销部分可以少缴纳增值税;这下既不能退也不能抵,企业感到绝望,这该如何是好?
【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货物劳务,根据不同情况,执行四种不同政策:
1、 免抵退税
2、 免退税
3、 免税
4、 征税
该文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简称“免抵退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简称“免退税”)。
经了解,该企业为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口罩执行增值税出口免抵退税政策,但非为列名生产企业,其出口非自产口罩,不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能办理免抵退税。
该企业外购一批口罩直接出口,符合财税[2012]39号第六条“(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规定,可以适用出口免税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有关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该企业外购口罩直接出口,适用出口免税政策,其外购口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产品销售成本。
【结论】
该企业外购一批口罩直接出口,既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同时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并非主管税务机关的故意刁难,而是企业政策掌握不到位。
【提醒】
对于相关业务,不要以为他人可以做,自己就可以做;而应该充分了解国家政策,否则,别人赚钱,同样的业务,自己就可能要亏的血本无归,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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