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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预披露税讯】美柚股份:拆除红筹中,以换股方式将原协议控制的运营主体调整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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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 00:0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预披露税讯】美柚股份:拆除红筹中,以换股方式将原协议控制的运营主体调整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即该运营主体股东以全部股权作价700万元(价值3亿元)对发行人前身增资(292.57万元)——未被税局核定调整,若相关后续税局对计税依据提出异议并核定,相关税务风险由实控人无条件兜底

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招股书及法律意见书,披露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涉及对原协议控制的返还网业务运营主体(厦门灵感方舟)调整入公司前身(美柚有限)名下,2017年1月厦门灵感方舟全体股东(陈玲、刘怀宇、海南险峰、险峰管理咨询、达孜方舟灵感、陈方毅、潘安平、党卫平、陈晓君及陈方刚)以评估值702.08万元为基础将各自所持厦门灵感方舟全部股权作价共700万元认购发行人前身美柚有限新增注册资本292.57万元。

根据对外整体估值测算,经过对比,美柚有限与厦门灵感方舟实际换股对价对价应为8.33:1而非3.42:1,即厦门灵感方舟股东以价值3亿元股权作价700万元对发行人前身增资,针对证监会质疑定价合理性,保荐人称,经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政科科长进行了访谈,被访谈人员认为该评估价高于交易基准日厦门灵感方舟的净资产,具有合理性,认可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不会要求当时的厦门灵感方舟股东补缴税款。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厦门灵感方舟原股东未被税务机关就美柚有限收购厦门灵感方舟的交易中的股权转让所得要求补缴税款,但若相关税务机关后续对该次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提出异议并以更高的价格进行核定,则厦门灵感方舟原股东仍存在需补缴税款的可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需要补缴税款,或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因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实际控制人愿无条件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补缴或赔付责任。”

大力税手附测算如下:

估值对象

换股收购节点

估值

美柚有限(发行人前身)

2017年1月美柚有限收购厦门灵感方舟前估值

2,392.60万元

2016年12月收购厦门灵感方舟后的美柚有限整体估值(参照公司与德丰嘉润等股东于2016年12月签署的《可转债协议》所确定的收购厦门灵感方舟后的美柚有限整体投前估值25亿元)

25亿元

厦门灵感方舟(现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厦门灵感方舟在2016年4月老股转让时点的整体估值

3亿元

2017年1月厦门灵感方舟全体股东以评估值702.08万元为基础将厦门灵感方舟全部股权作价700万元认购美柚有限新增注册资本292.57万元

700万元

换股

美柚有限与厦门灵感方舟的换股比例(名义换股对价)

3.42:1(即为美柚有限投前整体估值2392.6/厦门灵感方舟整体估值700)

美柚有限与厦门灵感方舟的换股比例(实际测算的换股对价)

25:3(实际换股对价对价应为8.33:1而非3.42:1)

结论:2017年1月换股对价与对外估值对比差异较大,保荐人称,税局口头认定厦门灵感方舟估值已高于净资产、定价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补税风险。

资料来源:招股书、法律意见书、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注:
根据招股书,发行人2012年起逐步搭建红筹及VIE架构,先后成立境外持股平台、开曼公司、香港公司及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北京方舟灵感。2012年9月13日,根据境外A轮融资协议,北京方舟灵感与发行人成立时股东北京灵感方舟及/或其届时股东(陈方毅、潘安平、陈晓君、党卫平、陈方刚及海南险峰),与厦门灵感方舟及/或届时股东(陈方毅、潘安平、陈晓君、党卫平、陈方刚及海南险峰)签署了一系列控制协议。北京灵感方舟为美柚相关业务运营主体的控制主体,厦门灵感方舟为返还网相关业务的运营主体。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及上市前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12.25】详细披露如下:

(五)补缴税款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厦门灵感方舟原股东未被税务机关就美柚有限收购厦门灵感方舟的交易中的股权转让所得要求补缴税款,且发行人不存在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但若相关税务机关后续对该次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提出异议并以更高的价格进行核定,则厦门灵感方舟原股东仍存在需补缴税款的可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需要补缴税款,或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因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实际控制人愿无条件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补缴或赔付责任。

《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3发行人律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12.25】详细披露如下: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4

关于收购厦门灵感方舟。2017年厦门灵感方舟股东陈玲、刘怀宇、海南险峰、险峰管理咨询、达孜方舟灵感、陈方毅、潘安平、党卫平、陈晓君及陈方刚分别以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认购发行人的新增注册资本。厦门灵感方舟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702.08万元(略高于净资产),上述股东以前述评估值为基础将厦门灵感方舟全部股权作价700.00万元认购美柚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在本次增资过程中,美柚有限的估值为2,392.60万元。美柚有限与厦门灵感方舟的换股比例为3.42:1。参照公司与德丰嘉润等股东于2016年12月签署的《可转债协议》所确定的收购厦门灵感方舟后的美柚有限整体投前估值25亿元,及厦门灵感方舟在2016年4月老股转让的3亿元估值确定,25:3=8.33:1。

2017年1月,厦门灵感方舟全体股东以评估值702.08万元为基础将厦门灵感方舟全部股权作价700万元认购美柚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但厦门灵感方舟股东在本次增资前(2016年6月)以3亿元人民币的整体估值对外转让了其持有的厦门灵感方舟股权,两次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中介机构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政科科长进行了访谈,被访谈人员认为厦门灵感方已对其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厦门灵感方舟股东认购美柚有限增资的定价依据,该评估价高于交易基准日厦门灵感方舟的净资产,具有合理性,认可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不会要求当时的厦门灵感方舟股东补缴税款。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厦门灵感方舟总资产为7,301.68万元,净资产为3,027.92万元,营业收入为4,281.25万元,净利润为406.76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收购厦门灵感方舟时,厦门灵感方舟的主要财务数据,股东是否均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厦门灵感方舟的历史沿革,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2016年4月、6月厦门灵感方舟老股转让以3亿元人民币的整体估值,2017年1月厦门灵感方舟以净资产评估值702.08万元转让的税务合规性,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4)厦门灵感方舟原股东是否存在需补缴税款的情形,需补缴的金额,未足额及时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保荐人以访谈结果认定厦门灵感方舟不需要补缴税款依据的充分性,保荐人工作报告称将获取相关税务事项专项证明最新的进展情况、专项证明的具体内容。
请发行人律师对事项(1)(2)(4)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收购厦门灵感方舟时,厦门灵感方舟的主要财务数据;
2.获取并查阅了厦门灵感方舟的全套工商档案,包括历次股权演变的协议、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等;
3.就厦门灵感方舟历史沿革中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方毅进行了访谈与沟通,了解厦门灵感方舟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过程及定价依据,了解美柚有限与厦门灵感方舟换股合并时换股比例按美柚有限收购厦门灵感方舟后的估值进行对比的依据;
4.查阅了厦门灵感方舟自然人股东党卫平、陈晓君、潘安平、陈方毅、陈方刚、陈玲、刘怀宇关于该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款纳税申报表;
5.取得了厦门灵感方舟及发行人税务部门主管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核查内容及结果: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收购厦门灵感方舟时,厦门灵感方舟的主要财务数据,股东是否均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发行人收购厦门灵感方舟时,厦门灵感方舟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厦门灵感方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14)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5日,厦门灵感方舟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厦门灵感方舟全体股东为发起人,将厦门灵感方舟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7日,厦门灵感方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93708U)。


(15)2016年11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29日,厦门灵感方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名称由厦门灵感方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灵感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相应变更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16年11月29日,厦门灵感方舟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名称由厦门灵感方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灵感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重新制订公司章程。

2016年11月30日,厦门灵感方舟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93708U)。

上述公司类型变更完成后,厦门灵感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16)2017年1月,厦门灵感方舟第十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1月10日,厦门灵感方舟作出股东会决议:

(a)同意全体股东根据厦门均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厦门灵感方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拟股权项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厦均和资评报字(2016)第(202)号)于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所评估的厦门灵感方舟净资产评估值702.08万元,将厦门灵感方舟全部股权作价700万元认购美柚有限的新增注册资本。

(b)同意陈方毅将其持有的厦门灵感方舟43.29%股权(对应303.03万元注册资本)作价303.03万元转让给美柚有限,陈方刚将其持有的厦门灵感方舟1.55%股权(对应10.85万元注册资本)作价10.85万元转让给美柚有限,陈晓君将其持有的厦门灵感方舟3.87%股权(对应27.09万元注册资本)作价27.09万元转让给美柚有限,潘安平将其持有的厦门灵感方舟14.47%股权(对应101.29万元注册资本)作价101.29万元转让给美柚有限,党卫平将其持有的厦门灵感方舟1.55%股权(对应10.85万元注册资本)作价10.85万元转让给美柚有限,陈玲将其持有的厦门灵感方舟5.89%股权(对应41.23万元注册资本)作价41.23万元转让给美柚有限,刘怀宇将其持有的厦门灵感方舟2%股权(对应14万元注册资本)作价14万元转让给美柚有限,西藏险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厦门灵感方舟11.77%股权(对应82.39万元注册资本)作价82.39万元转让给美柚有限,达孜方舟灵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厦门灵感方舟10%股权(对应70万元注册资本)作价70万元转让给美柚有限,海南险峰华兴长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厦门灵感方舟5.61%股权(对应39.27万元注册资本)作价39.27万元转让给美柚有限;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7年1月10日,上述股东就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资相关事项分别与美柚有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月11日,厦门灵感方舟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93708U)。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系参考股权评估价值定价。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厦门灵感方舟的股权结构如下:


2.2016年4月、6月厦门灵感方舟老股转让以3亿元人民币的整体估值,2017年1月厦门灵感方舟以净资产评估值702.08万元转让的税务合规性,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1) 以厦门灵感方舟净资产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6年1-9月厦门灵感方舟的净利润为-2,708,606.98元,截至2016年9月30日厦门灵感方舟的净资产为5,411,175.02元。厦门灵感方舟的净资产评估值高于其净资产值,因此,厦门灵感方舟全体股东以厦门灵感方舟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将厦门灵感方舟全部股权作价700万元认购美柚有限新增注册资本,具有合理性。

(2) 陈方毅等个人股东已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陈方毅、陈晓君、陈方刚、潘安平、党卫平、陈玲、刘怀宇提供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该等个人股东已就该次交易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高新区税务局”)未对此次交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提出任何异议。

(3) 发行人不存在因该次交易被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
高新区税务局于2020年2月21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发行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有违反税收法律、社保法律而被处罚的情况;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发行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存在偷、逃、骗、坑税记录。

(4) 2017年1月的股权转让不存在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7年1月,厦门灵感方舟全体股东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厦门灵感方舟原股东是否存在需补缴税款的情形,需补缴的金额,未足额及时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保荐人以访谈结果认定厦门灵感方舟不需要补缴税款依据的充分性,保荐人工作报告称将获取相关税务事项专项证明最新的进展情况、专项证明的具体内容

1.厦门灵感方舟原股东是否存在需补缴税款的情形,需补缴的金额,未足额及时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本次交易系换股交易,且为同一控制下的业务重组。交易标的厦门灵感方舟的交易价格基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且评估值高于净资产。陈方毅、陈晓君、陈方刚、潘安平、党卫平、陈玲、刘怀宇等个人股东已就该次交易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厦门灵感方舟原股东未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且发行人不存在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方毅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需要补缴税款,或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因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实际控制人愿无条件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补缴或赔付责任。

2.保荐人以访谈结果认定厦门灵感方舟不需要补缴税款依据的充分性;保荐人工作报告称将获取相关税务事项专项证明最新的进展情况、专项证明的具体内容
高新区税务局系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因此保荐人对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并以访谈结果认定厦门灵感方舟不需要补缴税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与高新区税务局进行充分沟通,高新区税务局认为其已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无需出具相关税务事项的专项证明。高新区税务局于2020年2月21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发行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有违反税收法律、社保法律而被处罚的情况;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发行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存在偷、逃、骗、坑税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收购厦门灵感方舟时,厦门灵感方舟的股东均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披露的厦门灵感方舟的历史沿革,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与核查结果一致,定价合理。
3.2017年1月厦门灵感方舟的股权转让定价未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潜在纠纷。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厦门灵感方舟原股东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税款的情形。
5.高新区税务局系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因此保荐人对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并以访谈结果认定厦门灵感方舟不需要补缴税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与高新区税务局进行充分沟通,高新区税务局认为其已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无需出具相关税务事项的专项证明。
……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核查意见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

关于红筹及VIE架构。发行人2012年起逐步搭建红筹及VIE架构,先后成立境外持股平台、开曼公司、香港公司及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北京方舟灵感。2012年9月13日,根据境外A轮融资协议,北京方舟灵感与发行人成立时股东北京灵感方舟及/或其届时股东(陈方毅、潘安平、陈晓君、党卫平、陈方刚及海南险峰),与厦门灵感方舟及/或届时股东(陈方毅、潘安平、陈晓君、党卫平、陈方刚及海南险峰)签署了一系列控制协议。北京灵感方舟为美柚相关业务运营主体的控制主体,厦门灵感方舟为返还网相关业务的运营主体。2016年11月,开曼公司回购境外投资者K2Evergreen、K2L.P.、K2Limited、FocusChina、Matrix、SIG以及FPCIFUND持有的全部股份。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完成BVI主体注销后,可办理相关个人股东的37号文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4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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