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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预披露税讯】国科恒泰:往期三次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及两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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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18:0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预披露税讯】国科恒泰:往期三次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及两次分红,认为合伙企业股东改制后的转增事项可适用国税发[2010]54号不征个税情形,分红中对于无直接持有合伙企业股东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扣缴个税


国科恒泰(A17096.SZ)于2021年1月20日发布招股书,披露历史上三次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认为无论改制前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及的法人股东均适用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增资本时,对于合伙企业股东分改制前和改制后两个阶段对待:

1)、改制前的资本公积转增应扣缴自然人合伙人个税。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的规定,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主体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而该等自然人应纳税所得的支付主体为国科恒泰有限的合伙企业股东,该等合伙企业股东系其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因国科鼎鑫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故国科鼎鑫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苏州通和、奇成投资出具的确认函,苏州通和、奇成投资未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税务负担进行代扣代缴。

2)、改制后的资本公积转增事项,认为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可以适用国税发[2010]54号等规定不缴纳个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宏盛瑞泰、君联益康、五五绿洲、西藏龙脉得、常州山蓝、通和二期、夏尔巴一期、泓达雄伟、苏州通和、朗闻通鸿虽然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未就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进行纳税申报。

总之,发行人历次股份转让、增资、报告期内分红、整体变更中,存在部分股东尚未履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的情况,但该等股东均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等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时间/事项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及分红事项

纳税情况

2015年5月(资本公积金转增)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533.3333万元,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国科恒泰有限2015年5月以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3,033.3333万元中的2,533.3333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性质为国科恒泰有限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超过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发[2010]54号、国税函[2001]84号、国税发[1995]065号等相关规定:国科恒泰有限股东中,不存在自然人股东。

其中东方科仪、宏盛瑞泰(2015年5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五五东方瑞泰、晟凯达为公司制企业,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苏州通和、国科鼎鑫、奇成投资为合伙企业,该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若为自然人则应按照国税发[2010]54号及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的规定,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主体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而该等自然人应纳税所得的支付主体为国科恒泰有限的合伙企业股东,该等合伙企业股东系其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因国科鼎鑫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故国科鼎鑫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苏州通和、奇成投资出具的确认函,苏州通和、奇成投资未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税务负担进行代扣代缴。苏州通和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相关税费,苏州通和将无条件履行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若因其合伙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而导致发行人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苏州通和将按时、足额向发行人赔偿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奇成投资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2016年12月(改制)

国科恒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882.3529万元)

国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东方科仪、宏盛瑞泰、百年人寿均为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科嘉和金源、国科鼎鑫、北极光泓源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北极光正源、西藏龙脉得提供的相关凭证,北极光正源、西藏龙脉得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朗闻衡璟已于2019年11月注销,根据其取得的沪税金一税企清[2019]125057号《清税证明》,朗闻衡璟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苏州通和、君联益康、五五绿洲、常州山蓝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等股东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苏州通和、君联益康、五五绿洲、常州山蓝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2019年12月(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2,500万股,总股本增至40,000万股

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性质为发行人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超过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

发行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东方科仪、泰康人寿、涌流资本、百年人寿均为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科嘉和金源、国丰鼎嘉、招商招银、通和毓承、国科瑞鼎、国科鼎奕、北极光泓源、朗闻斐璠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北极光正源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等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宏盛瑞泰、君联益康、五五绿洲、西藏龙脉得、常州山蓝、通和二期、夏尔巴一期、泓达雄伟、苏州通和、朗闻通鸿虽然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未就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进行纳税申报。

该等合伙企业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2017年4月,分红

2017年4月25日,发行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1,80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本次分红时,东方科仪、宏盛瑞泰、百年人寿均为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科嘉和金源、国科鼎鑫、北极光泓源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其余股东均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根据苏州通和、君联益康、朗闻衡璟、北极光正源提供的相关凭证,该等合伙企业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五五绿洲、西藏龙脉得、常州山蓝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五五绿洲、西藏龙脉得、常州山蓝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无条件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2019年5月分红

2019年5月8日,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5,00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本次分红时,东方科仪、百年人寿均为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科嘉和金源、国科鼎鑫、北极光泓源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其余股东均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根据宏盛瑞泰、君联益康、北极光正源、西藏龙脉得、朗闻衡璟提供的相关凭证,该等合伙企业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苏州通和、五五绿洲、常州山蓝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该等股东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资料来源:大力税手整理
《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01-20】详细披露如下:

(三)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瑕疵情况

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瑕疵情况如下:

时间

股本变动事项

是否存在瑕疵

瑕疵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或补救措施

2013年2月

国科恒泰有限设立,东方科仪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

2013年10月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

2014年6月

科苑新创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宏盛瑞泰

/

2015年1月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66.6667万元,引入新股东苏州通和、国科鼎鑫、五五东方瑞泰、奇成投资、晟凯达

/

2015年5月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533.3333万元,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国科恒泰有限2015年5月以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3,033.3333万元中的2,533.3333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性质为国科恒泰有限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超过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等相关规定:国科恒泰有限股东中,不存在自然人股东。其中东方科仪、宏盛瑞泰(2015年5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五五东方瑞泰、晟凯达为公司制企业,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苏州通和、国科鼎鑫、奇成投资为合伙企业,该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若为自然人则应按照国税发[2010]54号及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的规定,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主体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而该等自然人应纳税所得的支付主体为国科恒泰有限的合伙企业股东,该等合伙企业股东系其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因国科鼎鑫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故国科鼎鑫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苏州通和、奇成投资出具的确认函,苏州通和、奇成投资未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税务负担进行代扣代缴。苏州通和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相关税费,苏州通和将无条件履行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若因其合伙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而导致发行人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苏州通和将按时、足额向发行人赔偿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奇成投资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2016年7月

2016年3月,奇成投资、晟凯达、五五东方瑞泰退出公司股东会,宏盛瑞泰将所持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予新股东

五五东方瑞泰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君联益康、西藏龙脉得未经评估、备案,未履行进场交易,存在程序瑕疵。2017年3月17日,国科控股出具《关于五五瑞泰转让其所持有国科恒泰股权的复函》,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经由五五东方瑞泰与多个意向受让方进行询价、洽谈后确定且未低于国科有限同期进行增资扩股的评估备案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五五东方瑞泰转让其所持有国科有限股权的价格相对公允、合理、符合市场定价的原则,国科控股认可此次股权转让的行为及最终结果。

2016年6月,公司新增注册资本882.3529万元,由君联益康、国科嘉和金源等10家股东缴纳出资

/

2016年12月

国科恒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000万元

请参见本节“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之“(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部分相关论述。

2019年9月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500万元,由新股东泰康人寿、通和二期等12名股东及君联益康出资

/

泰康人寿、通和二期等12名股东通过老股受让方式合计受让3,112.9195万股公司股份

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参考同期公司引入泰康人寿等新股东增资价格经各方协商定价,转让价格较各转让股东取得成本存在溢价。根据宏盛瑞泰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西藏龙脉得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完税证明,朗闻衡璟提供的完税证明及“沪税金一税企清【2019】125057号”《清税证明》,宏盛瑞泰、西藏龙脉得及朗闻衡璟已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百年人寿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关于2019年转让国科恒泰股份涉及纳税的相关说明,因百年人寿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已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所以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因国科鼎鑫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故国科鼎鑫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苏州通和、五五绿洲已出具书面承诺:“本企业承诺,就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权/股份相关的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所得),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本企业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无条件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若因本企业合伙人未缴纳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而导致发行人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按时、足额向发行人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

2019年10月

股份公司第二次股份转让,苏州通和、百年人寿向泓达雄伟合计转让111.8568万股股份

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参考同期公司引入泰康人寿等新股东增资价格经各方协商定价,转让价格较各转让股东取得成本存在溢价。根据百年人寿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关于2019年转让国科恒泰股份涉及纳税的相关说明,因百年人寿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已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所以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苏州通和已出具书面承诺:“本企业承诺,就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权/股份相关的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所得),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本企业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无条件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若因本企业合伙人未缴纳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而导致发行人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按时、足额向发行人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

2019年12月

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2,500万股,总股本增至40,000万股

/


综上,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所涉及的瑕疵事项主要为发行人相关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或履行必要的股权变动审批程序,不属于发行人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审批程序,因此,发行人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且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发行人相关股东并未因相关瑕疵事项受到过行政处罚,相关股东可能存在因未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被处罚的风险,但根据该等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该等股东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无条件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且如因该等瑕疵导致发行人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该等股东将按时、足额向发行人赔偿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此外,该等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该等瑕疵事项不会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
(2)各股东是否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发行人各股东涉及的纳税申报义务如下:

①股权变动层面

A、2014年6月,股权转让

2014年6月,科苑新创将其持有的国科有限10%的股权转让给宏盛瑞泰,转让价格为236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存在溢价。

根据科苑新创提供的相关凭证,科苑新创已履行相应的所得税缴纳义务。

B、2015年5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5年5月,国科有限注册资本由2,466.6667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533.3333万元以国科有限资本公积金转增,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同比例转增资本。

国科有限股东中,东方科仪、宏盛瑞泰、五五东方瑞泰、晟凯达在当时均为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科有限其余股东中,国科鼎鑫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故国科鼎鑫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苏州通和、奇成投资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且苏州通和、奇成投资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苏州通和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奇成投资已出具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C、2016年7月,股权转让

2016年7月,各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国科有限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存在溢价,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根据五五东方瑞泰及宏盛瑞泰提供的相关凭证,五五东方瑞泰及宏盛瑞泰已履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

奇成投资已出具确认,其就上述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尚不足以弥补其亏损和减值,经奇成投资与主管部门确认,其无需就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

晟凯达现已注销,根据津武国税税通[2017]375号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津武清地税税通[2017]20259号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晟凯达符合税务注销登记条件,准予注销。
D、2016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6年12月,国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000万元。

国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东方科仪、宏盛瑞泰、百年人寿均为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科嘉和金源、国科鼎鑫、北极光泓源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北极光正源、西藏龙脉得提供的相关凭证,北极光正源、西藏龙脉得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朗闻衡璟已于2019年11月注销,根据其取得的沪税金一税企清[2019]125057号《清税证明》,朗闻衡璟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苏州通和、君联益康、五五绿洲、常州山蓝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等股东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苏州通和、君联益康、五五绿洲、常州山蓝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E、2019年9月,股份转让

2019年9月,下述各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国科恒泰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存在溢价,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根据宏盛瑞泰、西藏龙脉得、朗闻衡璟提供的相关凭证,该等股东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百年人寿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说明,因百年人寿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已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所以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

因国科鼎鑫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故国科鼎鑫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苏州通和、五五绿洲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等股东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苏州通和、五五绿洲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F、2019年10月,股份转让

2019年10月,下述各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国科恒泰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存在溢价,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根据百年人寿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说明,因百年人寿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已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所以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

苏州通和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苏州通和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苏州通和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根据百年人寿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说明,因百年人寿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已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所以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

苏州通和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苏州通和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苏州通和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G、2019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12月,发行人以总股本17,5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7股转增9股,合计转增22,500万股,注册资本由17,500万元变更为40,000万元,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性质为发行人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超过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

发行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东方科仪、泰康人寿、涌流资本、百年人寿均为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科嘉和金源、国丰鼎嘉、招商招银、通和毓承、国科瑞鼎、国科鼎奕、北极光泓源、朗闻斐璠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北极光正源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等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宏盛瑞泰、君联益康、五五绿洲、西藏龙脉得、常州山蓝、通和二期、夏尔巴一期、泓达雄伟、苏州通和、朗闻通鸿虽然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未就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进行纳税申报。

该等合伙企业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②分红层面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红的情况如下:

①2017年4月,分红

2017年4月25日,发行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1,80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本次分红时,东方科仪、宏盛瑞泰、百年人寿均为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科嘉和金源、国科鼎鑫、北极光泓源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其余股东均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根据苏州通和、君联益康、朗闻衡璟、北极光正源提供的相关凭证,该等合伙企业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五五绿洲、西藏龙脉得、常州山蓝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五五绿洲、西藏龙脉得、常州山蓝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无条件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②2019年5月,分红

2019年5月8日,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5,00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本次分红时,东方科仪、百年人寿均为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科嘉和金源、国科鼎鑫、北极光泓源无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其余股东均存在直接持有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合伙人,根据宏盛瑞泰、君联益康、北极光正源、西藏龙脉得、朗闻衡璟提供的相关凭证,该等合伙企业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苏州通和、五五绿洲、常州山蓝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该等股东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合伙人补缴该等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代扣代缴义务。

综上,发行人全体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委托持股、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历次股份转让、增资、报告期内分红、整体变更中,存在部分股东尚未履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的情况,但该等股东均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等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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