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资本问题咨询留言时间:2020-05-09咨询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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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能否转增资本?
2.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是否算是个人所得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政策文号是什么?
3.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的,是否算是投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税法上并未禁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具体情况建议参考相应会计准则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分别适用个人、企业的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福建税务】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在2020年初完成股份制改造,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确认了两次的资本公积,现在想用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请给予答复,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如果您的情况属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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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关于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非上市、未挂牌、非中小高新技术的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件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国税发〔1997〕198号)的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目前全文有效。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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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税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股东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 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等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改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股东(穿透之后均是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是否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需要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股东是合伙企业则不属于该适用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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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福建认为,如果股东是合伙企业则不适用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