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税务】享受了新三板股息红利免税的股票在转让时,是否可以以转增额作为股权原值在个税前扣除?留言时间:2021-03-0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936d6b775d04eb1926a535ece182089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 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请问个人股东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依法享受了新三板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情况。
1.是否属于上述第(四)条中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是否可以以转增额作为股权原值在个税前扣除?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综上,2019年9月1日之后,个人转让新三板的原始股,原值按照原始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5日
【四川税务】个人转让股权时免税股本是否可以作为股转原值扣除 留言时间:2021-03-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6ce583493184e1f9bc77a926fb85a62 您好,我是原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持股一年以上,公司在上市期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符合并适用了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公司挂牌期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个人股东符合并享受免征个税政策),公司从新三板退市,退市后我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请问之前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金额,我可以作为股权原值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