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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企业股东个人长期借款存在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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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3 11:25: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企业股东个人长期借款存在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常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多位个人出资方,这些个人作为企业股东,部分还担任着企业高层。2014年起股东王某向该公司借款多笔用于个人消费且一直未归还,该公司将这几笔借款长期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税务检查人员认为王某对未归还的借款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补缴个人所得税50万余元,并被处以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众多小型民营企业中,企业出资人同时也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往往通过自认为合理的权力,随意向企业借款,这种现象在这些企业中很普遍,但企业不能忽视其中隐藏的纳税风险。


http://pub.jsds.gov.cn/art/2017/10/13/art_34937_859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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