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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税眼看家族|境外公司没分红,境内居然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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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0 00:23: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税眼看家族|境外公司没分红,境内居然要交税

恒天财富 恒天财富 2020-09-22

案例:

王先生的家族企业体系庞大,在全球多国均设立了公司,其家族在国内的经营主体A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生产,A公司是一家中国境内居民企业。2015年A公司在香港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B公司,主要从事全球投资业务,2015-2017年B公司并未盈利,2018年开始B公司投资项目逐渐退出,回报颇丰,截至2019年累计利润超过3000万元。根据国内企业的经营习惯,为了尽量递延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考虑在自己需要用到资金的时候再召开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分红。B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一共7人,全部是A公司委派的,A公司接到税务机关发放的《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要求其按照推定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王先生表示不理解, 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并没有从B公司获得分红,为什么要交税?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一词最早来源于美国,这一概念后来被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在国际税法上受控外国企业的概念是相对于股东所居住的国家而言的,当股东在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通过对该公司的控制,在企业产生利润时左右其股利分配,在有需要的时候根据需要进行分配,这样导致股东原本应当负担的居住国税收被延迟到股东自己确定的未来对其有利的时间。

我国受控外国企业的概念最早出现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简称2号文),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也提到了相关概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号文的相关规定,受控外国企业是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25%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2号文同时指出“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此外,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我们来分析一下,在香港设立的B公司是不是受控外国企业呢?

我们对B公司进行的分析需要对几个点进行判断;

(1)B公司是否由居民企业控制?

很显然B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董事会由A公司委派,即A公司实际控制B公司;

(2)B公司是否设立在税负低于中国50%的国家(地区)?

B公司设立地区为香港地区,也许有人会有疑问,香港的利得税税率是16.5%,并未低于12.5%,是否不应属于低税率地区?诚然,根据香港的税制,企业应就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利润缴纳16.5%的利得税,但本案例中B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均为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股权转让所得,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因此B公司最终的实际税负低于大陆的50%。

此外,税局为简化判定流程,在2009年37号文列出了12个白名单国家也可以作为参考,37号文规定,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3)B公司是否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

是的,B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类业务,其所得主要为消极所得,且B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仅做挂账处理,既没有用于拓展业务也没有用于再投资,显然不具备对利润不作分配的合理经营需要。

此外,B公司也并不符合其他豁免条件,如上分析,B公司属于受控外国企业,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需要按照推定的股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B公司被推定为受控外国企业,它的股东应该怎么交税?

根据受控外国企业的规则,当中国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个人控制的境外企业被判断为受控外国企业时,该境外企业由非合理的经营需要而面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即该境外利润中应归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视同该外国企业向境内股东分配股息。

中国居民企业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结语

在境外搭建投资平台(SPV公司)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家全球投资的主要方式,这不仅有利于海外利润的再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纳税环节,降低税负成本。但诸多纳税调整的案例也提醒我们,企业在搭建海外投资平台时务必要有效防范境内的税务风险,确保平台搭建、投资安排等商业行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强化经济实质,避免被认定为避税安排,合理选择SPV公司的设立地,适当引入海外信托计划,有效运用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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