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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一个公司对收入是否可以同时采用产出法和投入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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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5 17:5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实务中,某公司对于“有明确的产出指标的建造服务合同,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对于产出指标无法明确计量的建造服务合同,采用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呢?产出法和投入法是否是会计政策范畴呢?如果既使用了产出法又使用了投入法,同时拟在审计的财报中做上述披露是否违背准则呢?集团层面上对于建造合同能既采用产出法又采用投入法吗?

chenyiwei:

产出法和投入法都是计量履约进度的具体方法,属于会计估计范畴。对于同类或类似合同应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并在不同年度之间保持一贯运用(如变更,需满足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但对于存在实质差异的不同类合同可以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 下的类似履约义务, 企业 应当 采用 相同 的方法 确定 履约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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