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税务】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个税递延纳税备案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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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本年度管理层决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根据财税2016年10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若需要备案,如何进行备案?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业务描述】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
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
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
超过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
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
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
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应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办理材料】一.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 份
2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1 份
3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1 份
4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1 份
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1份
二.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2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1 份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1 份
三.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 份
2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 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1 份
4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1 份
四.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1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2 份
五、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
1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 份
2 年金方案复印件1 份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
复印件1 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