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业务如何适用新会计准则——信用减值损失
原创 于小强 草木财税 2021-07-25 21:29
本文所称新会计准则,特指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要求最迟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的应用指南等。
在这个“新准则”中,涉及了一个新的会计科目——信用减值损失。本文即从常见会计业务作为着力点,来简单解析一下这个新的科目。
一、信用减值损失,剥离于“资产减值损失”
那么,信用减值损失与资产减值损失分离后,二者各自对应哪些资产的减值呢?
(一)信用减值损失,对应部分金融资产;
(二)资产减值损失,对应非货币资产,比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
这儿就有一点,为什么只是“部分”金融资产?我们来看。
二、关于金融资产分类
“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前乃是四类)。既然作为通俗解读文章,那就直接举例来讲(专业术语可以自行搜索准则原文):
(一)应收款项之类,比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
注:预收款项未来要从对方收取货物或者服务,因此不属于金融资产。
(二)可流通债权类投资,比如具有上市流通功能的公司债券。
(三)股票、基金之类。
那么,信用减值损失,对应范围乃是上述前两项;至于股票、基金等减值,则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
三、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会计分录
(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针对应收款项之类)
贷款损失准备(银行、金融机构使用)
债权投资(比如原先“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合同资产(新收入准则科目)减值准备
预计负债
其他综合收益(这也是新科目,后文再讲)——信用减值准备
当然,对于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来讲,可能最常见、最常用到的,也就是对于应收类款项所计提的坏账准备。其核算流程与之前并无区别。
比如甲公司应收A公司款项100万元。获悉A公司面临重大财务危机,有根据预计上述款项无法收回,则可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100万
贷:坏账准备 100万
(二)损失确认
甲公司经了解、取证,A公司确定无法偿还上述款项,则可确认损失。
借:坏账准备 100万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0万
(三)与之前规定类似,针对金融资产所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后续也是可以转回的。
比如,A公司经过重整,财务危机获得好转,并向甲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则甲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A公司 100万
贷:坏账准备 100万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0万
如果没有其他需要计提的坏账准备,则单独转回此项即可。
借:坏账准备 100万
贷:信用减值损失 100万
当然,通常情况下,坏账准备采取整体计提,最后一笔分录不必单写,而是在期末确认坏账准备余额后,相应少提即可。(如果余额仍然大于应当保留金额,则将多出部分转回,分录同上。)
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非货币资产所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存货部分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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