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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一种理财行为的账务处理 - 纸黄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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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6 11:12: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背景:
1、被审计单位为上市公司,其近期开展一项理财行为,即购买银行发行的纸黄金业务;
2、业务模式为:
(1)上市公司向银行租赁纸黄金,按月支付租金,并约定租赁期限;
(2)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黄金走势可以买卖纸黄金,赚取差价;
(3)上市公司在租赁期届满时,需向银行归还租赁数量的纸黄金;
问题:
1、上市公司是否应将租赁纸黄金的款项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2、对于买卖纸黄金赚取的差价是否作为投资收益;
3、在所得税方面,是否应将一个租赁期间作为一个纳税时点,即按最终归还时点期间作为纳税时点。

chenyiwei:

1、归还预定数量纸黄金的合同义务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作为投资收益。

开展该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融资,租入黄金即卖出变现,而到期时,公司需按照到期日的市价以现金买入与初始租入黄金等量的黄金,在整个交易中,并没有固定的租赁物,相关的支付义务是一项随市价波动的金融负债,因此应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另外该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时为锁定到期归还黄金的成本,同时买入黄金远期交易合约,相关的黄金远期交易合约应确认为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衍生工具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此案例中存在两项金融工具:到期归还指定品种和数量黄金的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远期买入黄金的合约(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
对于项目组建议的处理方式,我们的意见如下:
1、仅仅签订黄金租赁协议和远期套保合约,尚不形成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实际借入黄金并通过金交所出售,取得出售所得的现金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款项)
投资收益(差额)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按当日黄金市价乘以需归还的黄金数量)
2、每期末,对上述交易性金融负债(偿还黄金的义务)和远期合约分别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相应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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