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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王术芳/农产品抵扣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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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23:44: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术芳/农产品抵扣那点事


农产品进项抵扣,向来是个难题。财税2017 37号把农产品税率自201771日起由13%简并为11%后,为了使深加工企业还能和简并前一样享受相同的抵扣,增加了一个加计扣除项目。国税公告2017 19号发布了具体操作细则,发现还有一些人对这块云里雾里,隔壁老王根据财税2017 37号、国税公告2017 19号及其解读、财税2012 38号等文件归结农产品抵扣如下:

一、非核定扣除企业


1.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认证或勾选确认后次月申报期内依据专票金额及显示的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对于辅导期纳税人,则认证相符后暂填列在附表二第2627栏,待取得稽核比对信息后再调整填列在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进口农产品,报关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对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先采集数据上传国税局进行比对,待比对通过后,依据缴款书的完税价格及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

3.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小规模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取得小规模代开的3%的专用发票,抵扣分两种情况:


1)   如果购进的农产品不能分别核算即不能分清是用于深加工17%税率货物的和一般货物的,其按照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则处理,即认证或勾选确认后依据专票金额和税额直接填列在附表二第2栏申报抵扣;
2)   如果购进的农产品是专门用于深加工17%税率货物的,或者是能够分别核算用于深加工货物和一般货物的,则不按专用发票抵扣处理。而是按专用发票的金额*11%计算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收购发票”处抵扣。


这里的小规模开具的3%的专用发票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一定要注意,是用发票金额*扣除率11%举个栗子:从小规模企业取得其代开的专用发票,金额10000,税额300,价税合计10300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而不是10300*11%=1133

4.    从农业生产者购买初级农产品取得免税的普票(注:财税2017 37号把农业生产者销售初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普票规定为“销售发票”,原财税2012 75号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普票不再是“销售发票”),或者是采购企业自行开具的带有“收购”字样的免税普票即收购发票


取得上述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按发票注明的买价*11%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6栏。举个栗子:购入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开具10300元的免税普票,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300*11%=1133

5.  深加工企业加计扣除


对于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17%税率的货物的深加工企业,为了维持原简并税率前的扣除力度不变,增加了加计扣除,即因降低税率导致的差额再通过加计扣除进行抵扣。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当期领用农产品的进项税额(11%税率抵扣的)/11%*13%-11%),计算出加计扣除的进项税后填列在附表二第8a栏进行抵扣。


注意:自2017.7.1之后取得小规模开具的3%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进项税的抵扣依据,不得用于抵扣

二、核定扣除企业


对于实行核定扣除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的企业来说,购入农产品不论取得上述何种发票,都不能直接进行抵扣,而是需要依据财税2012 38号所规定的三种计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抵扣,计算出当期需要抵扣的进项税后填列在附表二第6栏。

核定扣除企业需要注意扣除率问题:


1.用于直接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其扣除率为所生产的货物的税率。即生产的货物是17%的税率,扣除率按17%,所生产的货物是6%的税率,则扣除率为6%


2.购入农产品不经生产直接销售的,其扣除率为11%


3.购入的农产品虽用于生产但没有构成货物实体的,如用该农产品生产了用于包装该货物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等,如果是用于17%税率货物的,则该农产品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如果是用于非17%税率货物的,则按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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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2 13:40:19 | 只看该作者

政策解读:明确农产品抵扣问题的几个口径问题

一叶税舟 2018-04-29 08:40

明确农产品抵扣问题的几个口径问题


以下内容根据2018年4月27日上午8:30开始的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针对农产品抵扣问题的阐述部分。后面笔者也写了一点体会。

一、关于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林枫副司长: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如何变化,大家比较关注。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还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

二、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

林枫副司长: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实施“四并三”改革,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了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点,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7%,进项13%)。

此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我们总体考虑是征税率下调,退税率、扣除率均应同步下调,这样有利于下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减少税收风险。因此将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调一个点,确定为12%。和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样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

三、农产品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

林枫副司长: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这里我要再次强调,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

林枫副司长:我给大家归纳了一下,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林枫副司长: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笔者阅后感悟:

1.扣除率12%的执行对象为原财税〔2017〕37号的口径。

2.对于12%扣除率的申报和计算问题,仍然沿用加计扣除的口径,此次虽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是基本限制于17%和11%税率栏次修改为16%和10%,并明确对于适用原17%和11%事项的,在纳税申报时仍然填列在原栏次位置,即16%和10%栏次的,实际包含了17%和11%的部分。

有人说那以后申报比对怎么办?一叶税舟觉得没有啥事,采用的票面金额和税额的采集,不影响校验。

3.对于12%抵扣,一叶税舟认为可以分别情况进行:

(1)全部用于生产加工16%税率产品的,建议采用不进行折算,直接按照12%扣除率计算就行。

(2)对于既生产加工16%产品的,又兼营用于生产销售10%的项目的,则对于2%的部分,在计算和申报时仍可按照原办法进行比较妥当。也就是说,目前还是按照将2%部分通过附表二第8a栏追加扣除的办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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