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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实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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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10:0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实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处理

何广涛 / 2017-12-01 168 0 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劳务报酬 案例解析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个人所得为税后收入的,单位应根据劳务报酬税目表反算税前收入,以税前收入作为劳务费的入账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基数。


1、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如非任职受雇的董事费,员工以外的个人营销业绩奖励等;二是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如员工以外的个人向单位提供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的劳务。详见: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2、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个人无需提供发票,单位直接造表发放,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之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为税后收入的,单位应根据劳务报酬税目表反算税前收入,以税前收入作为劳务费的入账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基数。

例,甲公司2017年11月向不在本单位任职的董事张某支付税后董事费3000元,则税前收入为:3000+(3000-800)÷(1-20%)×20%=3550元。

借:管理费用  3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55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50

     贷:银行存款                            3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50

3、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单位应取得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要履行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127号)的规定,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除征收增值税外,还会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也就是说,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两税两费」的义务,取得发票和对方提供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即可入账。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部分地区在为个人代开发票时,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只征收城建税,不征收附加费,各地执行不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127号)的规定,个人代开发票时,个税应税项目有扣缴义务人的(参见: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国税机关不得代征个人所得税。

但从现实情况看,仍有为数不少的地区(深圳、江西、甘肃、内蒙、山东等)在代开发票时,根据代开的不含增值税金额代征1%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代开发票时,国税机关如果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项目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单位无需再补扣以及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直接根据发票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入账即可。

具体税目可根据对方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征税项目判断。




(5)个人代开发票时,国税机关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征个税,但未足额代征的,单位仍应补扣个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例  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30900元,李某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30000元,税额900元,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城建税为63元,个人所得税450元,税目为「劳务报酬所得」。

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63)×(1-20%)×30%-2000=5184.88元

乙公司在支付服务费时,应补扣个人所得税:5184.88-450=4734.88元

乙公司在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

借:管理费用  30900

      贷:其他应付款  30900

借:其他应付款  30900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734.88

           银行存款                       26165.12

乙公司取得发票30900元,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李某合同总额为30900元,缴纳增值税900元,城建税63元,个人所得税(450+4734.88=5184.88元),合计纳税(900+63+5184.88=6147.88元),税后所得(30900-6147.88=24752.12元)。

李某自乙公司取得到手货币资金26165.12元,其中包含代开发票时垫付的税金(900+63+450=1413元)。

4、单位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费,如果和个人签订的合同金额为税后收入,建议反算出税前收入,否则为个人承担的税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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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10:15:02 | 只看该作者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原创 2017-11-28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1、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2)实务分析

员工以外的个人为单位提供的劳务(服务),绝大多数均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咨询服务、居间服务、经纪服务等;少数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外部董事、监事费用、营销业绩奖励、兼职收入等。

具体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为准。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由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或者5%的征收率,除出租不动产、出售不动产以及保险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外,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未达起征点以及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代开的发票应显示正常的税率和税额。参见:发票审核:谨防自己给自己免税

(3)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的费用,构成对方所得的,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这两类税目外,均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参见: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换言之,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未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取得发票后,仍应代扣代缴差额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参见:答疑:公司支付给个人的项目介绍费如何处理?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对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除条例中正列举的征税范围,还有以下项目也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董事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3)包销补偿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兼职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员工以外的人员营销业绩奖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外的费用,只要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此类支出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单位应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可以能够证明支出有关合理的资料作为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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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10:20:52 | 只看该作者

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原创 2017-09-01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的规定: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比较下《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不难发现,11项个人所得,有两项不需要由单位代扣代缴,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单位与个人发生业务往来,支付的费用构成对方所得时,除上述两项以外,均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否则将面临被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单位支付的费用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取得对方开具或者代开的发票,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常见范围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农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
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5)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行为并将其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专营者纳税;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当就其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的,并不一定只有个体工商户这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所得的,也要比照此税目征税。

也就是说,单位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支付费用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取得发票即可入账。

5、单位在向其他个人支付费用时,应首先根据合同和业务实质,判断此笔费用是否属于国税发〔2005〕205号所称的九类应扣缴所得,如是,则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还需要取得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个人自单位取得应扣缴所得且代开发票的,无论是否被预征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均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已预征的税款,可以抵减。

6、对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建议咨询主管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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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14:36:59 | 只看该作者

答疑:公司支付给个人的项目介绍费如何处理?

原创 2017-08-10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有会员问:

我单位为建筑公司,近期新中标一个工程项目,不含税金额3.09亿元,根据与某个人(非我公司雇员)签订的协议,需要按照不含税中标价的1%向其支付介绍费309万元。

请问,我公司在支付时,对方是否应提供发票?我公司需要代扣代交什么税费?这个费用应如何入账?

何博士答:

在假定你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建筑业企业为订立工程合同向中间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介绍费、信息费等,属于居间服务费,适用现代服务业中的「咨询服务」税目,税率为6%。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向你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个人发生了应税行为,应当向你公司开具发票。

3、个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此业务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编码为「3040603000000000000」,需要正确填写你单位全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5、主管国税机关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方增值税309÷(1+3%)×3%=9万元,地税机关直接征收或者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对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1.08万元(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

6、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的规定,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

对方取得这笔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你公司作为支付人,负有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7、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

(309÷1.03-1.08)×(1-20%)×40%-0.7=94.95万元。

8、至于实际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还要看对方代开发票时是否已被代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所得税是否在代开发票时代征,实践中有两种做法。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第三条第(一)款: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这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项目不应代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你单位应按照94.95万元代扣代缴对方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是,部分省区市(如深圳、江西、内蒙古、甘肃、湖北等)地税机关明确:

委托国税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1.5%,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这种情况下,你单位在扣缴居间服务方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对方提供的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已经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对方已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09÷(1+3%)×1.5%=4.5万元,你单位应代扣94.95-4.5=90.45万元。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据此,你公司发生的居间服务费可以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取得成本  309万元
      贷: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                      309万元

假定,对方代开发票时被代征个人所得税4.5万元。

借:应付账款等  90.4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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