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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烨达新材:举证转供电业务确认会计收入方式的合理性——券商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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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8 23:51: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烨达新材:举证转供电业务确认会计收入方式的合理性——券商及会计师认为增值税“视同销售”故会计上“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烨达新材(S09286.OC)于2017年12月18日发布挂牌三板反馈意见,披露转供电业务确认为会计收入方式的合理性,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总局及多地税局均对转供电的增值税计税出具口径、要求作视同销售处理,因此会计核算应作为收入处理,并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2015-2016年的转供电业务的形成:“公司电费收入主要是公司临近厂区内的企业出于新架设电力线路成本较高或建厂之初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受供电公司委托,与公司共用电力线路,向对方转供电并收取电费款。”

2.举证转供电业务增值税口径,作为会计确认收入的依据:“基于以上相关文件规定,且鉴于当地供电公司已将总表对应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开具给烨达公司,烨达公司也已全额抵扣进项税,主办券商认为烨达新材转供电行为,属于增值税核算范围,应做为收入核算,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公司在每月月底根据电表抄表情况及当地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计算电费收入,经用电企业签字确认后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师回复】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电费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电费收入具备真实性,详见《关于河南烨达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文件反馈问题的答复》。”

《河南烨达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17-12-18】详细披露如下:


(4)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公司代收代付业务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尽调过程

对公司董事长、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对用电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获取当地供电公司的证明文件,了解转供电事项发生的原因、公司所采取的内控措施。

查询税务部门对转供电的相关规定,获取企业应交税费明细,分析公司代收代付电费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获取当地《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获取公司关于外部用电计算方式的说明文件、用电协议、外部用电抄表记录、年度用电情况统计表、每月外部用电确认单、电费收入确认记账凭证、用电单位付款记录,对应收电费进行函证、实地走访,核查电费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要求企业清空生产线后重新开始生产,会计师全天进行跟班核查,通过获取会计师的跟班核查记录,核查当日原材料的领用情况、产品产出情况、耗电情况,分析生产成本中电费占比合理性,分析报告期内成本结构变动情况,以此印证外部用电收入的真实性、合理性。

2、事实依据

访谈记录、当地供电公司证明文件、税务部门对转供电的相关规定、应交税费明细、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公司关于外部用电计算方式的说明文件、用电协议、外部用电抄表记录、年度用电情况统计表、每月外部用电确认单、电费收入确认记账凭证、用电单位付款记录、应收账款函证、跟班核查记录、成本明细表。

3、分析过程

公司电费收入主要是公司临近厂区内的企业出于新架设电力线路成本较高或建厂之初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受供电公司委托,与公司共用电力线路,向对方转供电并收取电费款。

关于转供电事项的税务问题,目前尚未有全国性的文件规定,部分省市税务局的就此问题答复如下: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中,问:企业无单独水(电)表,无法取得水(电)部门开据的发票,支付的水(电)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什么为有效凭据?答:水(电)转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向其索取增值税发票,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后附)中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该规定,企业收取水电费应缴纳增值税。

(3)根据《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有关规定: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2004]173号)的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基于以上相关文件规定,且鉴于当地供电公司已将总表对应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开具给烨达公司,烨达公司也已全额抵扣进项税,主办券商认为烨达新材转供电行为,属于增值税核算范围,应做为收入核算,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公司在每月月底根据电表抄表情况及当地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计算电费收入,经用电企业签字确认后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主办券商通过获取公司关于外部用电计算方式的说明文件、用电协议、当地《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核查外部用电抄表记录、年度用电情况统计表,并通过重新计算的方式确认公司电费收入的准确性、完整性;通过核查公司每月外部用电确认单、电费收入确认记账凭证、用电单位付款记录,并对应收电费进行函证、现场走访,确认公司电费收入的真实性。

鉴于公司代收代付电费业务已于2016年底终止,主办券商与会计师于2017年8月2日要求企业清空生产线后重新开始生产,会计师全天进行跟班核查,通过获取会计师的跟班核查记录,核查当日原材料的领用情况、产品产出情况、单位产品耗电情况,将2017年公司成本中电费占比、单位产品耗电情况与2015年、2016年数据进行对比,未发现异常情况,可以侧面印证公司2015年、2016年外部用电收入的真实性、合理性。

4、结论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代收代付电费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电费收入真实、完整。
【会计师回复】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电费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电费收入具备真实性,详见《关于河南烨达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文件反馈问题的答复》。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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