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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奥视股份:销售费用列支礼品、未按“其他所得”扣缴个税,被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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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1 13:5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奥视股份:销售费用列支礼品、未按“其他所得”扣缴个税,被稽查局处以1.5倍罚款


奥视股份(834930.OC)于2017年12月28日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披露往期被稽查补税及处罚情况,其中因销售费用列支礼品、未按“其他所得”扣缴个税,被稽查局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1.5 倍罚款,“对 2013 年度、2014 年度部分‘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礼品金额共 46,400元,未按‘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 1.5倍的罚款计 13,920 元。”公司披露,该处罚系业务经办人员对于财税政策理解有误,不属于主观违法违规故意。

《奥视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时代奥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2017-12-28】详细披露如下:


(二)对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最近两年内存在如下行政处罚:

(1)2015 年 11 月 16 日,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稽罚[2015]462 号),收购人因 “2013 年营业账簿中记载‘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与以前年度已交印花税的‘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金额增加 3,216,000 元,应申报印花税 1,608 元,收购人因政策理解错误,2013 年新增部分未按规定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只申报 1,200 元,需补缴印花税差额”,被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少交税款 50%的罚款计 204 元;因“对 2013 年度、2014 年度部分‘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礼品金额共 46,400元,未按‘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被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 1.5倍的罚款计 13,92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2)2015年12月14日,金陵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关缉禄简告字[2015]0019号),因收购人申报复进境单证超期,对收购人处以1,500元罚款。根据收购人提供的银行缴款凭证,收购人已缴纳上述罚款。

本财务顾问认为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 50%的罚款,是按照最低标准进行处罚的,且处罚机关已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公司的该项违法行为系因政策理解错误所致,因此,公司少缴印花税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财务顾问认为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 1.5 倍罚款,是按照较轻的标准进行处罚的,因此,公司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 5%以上 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

本财务顾问认为金陵海关对公司超期复进境的行为是按照较轻的标准进行处罚的,因此,公司超期复进境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系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对于财税政策理解有误,不属于主观违法违规故意,收购人事后进行了深刻反省,加强了相关人员培训,未再发生上述类似行为。

根据税务及海关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财务顾问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公开网络平台检索,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收购人最近两年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再发生其他包括因税务及海关违法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并无违法违规的主观故意,且上述处罚金额较小,公司已经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因此,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该等行政处罚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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