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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项税种] 【中国税务报】读报“读”出数十万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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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 09:53: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读报“读”出数十万税款


马泽方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税务人员以媒体报道企业涉税违法案件信息为线索,跟踪核查,确认涉案外企H公司违规税前多列支职工福利费,少缴企业所得税。该局依法向企业补征企业所得税27.25万元,加收滞纳金14.65万元。

不久前,《中国税务报》税收法治专刊“税案传真”版刊登了名为《补贴疑云:外企高福利背后的税收真相》的税案报道。该案中外企H公司违规扩大外国员工补贴费用免税范围,少缴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税局依法对企业补征了个人所得税并进行了处罚。

北京市国税局风控中心税收风险监控人员读到该报道后,认为H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可能存在税收风险。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费用可列入职工福利费,但子女教育费、钢琴培训费等明显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这些费用企业是否已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需要进一步核查。

北京市国税局风控人员迅速联系北京市地税局税务人员,获取企业相关资料和信息,随后将相关疑点推送至H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开展风险核查。

税务人员核查企业账簿及申报资料发现,该企业已将为外籍员工报销的子女教育费、国际学校学费、语言类培训等记入了职工福利费,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人员认为企业的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

H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上述费用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合理支出。并且上述费用应属于职工福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在列举福利费项目后还有“等”字,说明不是完全列举,还包括其他属于职工福利费的项目。此外,企业为外籍员工报销子女教育费,解决他们后顾之忧,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此部分支出应属税前扣除范围。

对此,税务人员指出,企业是否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与支出项目能否税前扣除没有必然关系。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法规最后虽然有“等”字,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具体解释说明和出台相关法规文件的情况下,超出国税函〔2009〕3号文件列举的费用不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而该企业为外籍员工子女报销学费的支出,不属于与这一支出直接相关范围,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经过政策宣讲和辅导,H公司最终认可了税务人员的意见,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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