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及财税处理
槿思成
引言:经常在实务中遇到企业没有计提或者少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情况,这样的做法对吗?有何风险呢……
一、法规规定
1、财建[2006]317号: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2、国发〔2014〕19号: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3、《应付职工薪酬准则》:第七条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会计及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或者2.5%计提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若期末实际使用大于预提的金额,应补提;若期末实际使用小于预提金额,无需冲销,期末结存);如果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可以获得抵扣,会计上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税务处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有8%,以及全额扣除的特殊规则,这边暂不拓展)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边很可能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Q:对于企业以前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未使用如何处理?直接冲成本、费用,是否合理?
A:这边在视野陈版曾经答疑:不可以。除非发生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以结转资本公积,否则只能继续挂账,并继续按规定标准计提,不可以冲回前期已计提的金额,也不能降低今后的计提标准。
三、个人观点
不提或者少提,是不符合国发〔2014〕19号、财建[2006]317号的文件规定。可能面临的处罚是,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关注到相关规定)
回归负债的基本定义: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这边的现时义务即包括法定义务以及推定义务。那么基于上述分析,企业应履行其的法定职责,足额计提,合理使用,应确认负债。
但实务中,是否可以灵活处理呢?
思成的观点偏向中立,对于中小规模的企业计提和使用意愿并不强烈的,作为会计师,应尽到提示风险,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对于将涉及或者正处于资本市场的企业,还是合规些好,毕竟木秀于林,风必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