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税讯】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作为基金管理人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旗下存续及新增基金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融通互联网:2017年第四季度报告》公告,披露其作为基金管理人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旗下存续及新增基金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现明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基金管理人运营公募基金及资管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旗下存续及新增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
《融通互联网:2017年第四季度报告》【2018-01-18】详细披露如下:
……4.4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基于对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链的深度调研之后,本基金积极发掘出相关产业链的个股投资机会并重仓配置,获取了较大的超额收益。同时从逆向投资的角度逐步加仓了地产、以及部分地产产业链相关的个股,并同时维持基于大消费普及的方向上做战略性配置。但由于部分重仓的成长个股在期间出现一定程度的调整下跌拖累了基金的业绩。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0.630 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 5.18%,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 1.96%。……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8.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根据 2016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2017 年 1 月 1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及财政部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的通知,现明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基金管理人运营公募基金及资管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旗下存续及新增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对产品收益水平有所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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