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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 从没有资质的分包方取得的发票能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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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22:0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1-22 22:01 编辑

从没有资质的分包方取得的发票能扣除吗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正坤财税 人气:378 发布时间:2018-01-20

摘要:基本案情 2016年9月,某县国税局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甲建筑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简易计税办法销售额较多,而扣除销售额的金额也比较大,按照说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有三种:清包工程;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而这些项目的盈...

2016年9月,某县国税局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甲建筑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简易计税办法销售额较多,而扣除销售额的金额也比较大,按照说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有三种:清包工程;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而这些项目的盈利模式基本上就是一个劳务费,如果分包过多就没有意义,遂移交到了稽查局。稽查局立案后查明,该建筑公司全面营改增后,承接了四个甲供工程,合计金额 1000万元。为了“节税”,该公司与50个公司的生产小组长签订分包合同,出具了代开发票资料并取得了发票。由于代开发票每月每人只有3万元也就没有负担增值税,但企业作为扣除凭证每月扣除的金额为150万,并且附有支付工程款项凭证(实际是工资),4个月的时间累计扣除了销售额600万元,剩下的400万元申报缴纳了12万元的税款,“节税”18万元。

外围调查,50个生产小组长均无建筑资质,建筑单位也否认有分包认可请求。至此,检查人员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并予以处罚。该公司对县国税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按规定先缴纳了增值税18万元,并于2016年9月31日向上级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国税局于2016年10月25日做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县国税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甲建筑公司对复议决定书服从,并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争议焦点

该建筑公司认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税率为3%,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九目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提供的甲供工程可以按照400万缴纳增值税。

国税机关则认为,该建筑公司以逃税为目的,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50个小组长,属假分包行为,实质是偷税行为,因此不能适用36号文件关于扣除分包款的规定,应追缴少缴纳的18万税款,并对其偷税行为进行处罚。

法理分析

与没有资质的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其分包业务亦是假的,应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税收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税法规定可以扣除分包款,但扣除分包款是有条件的,如分包需要合同、发票等。如何判定分包业务是真实的,合同是必要条件之一。而《合同法》属民事法律关系,税法应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保持一致。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它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义务性规则是合同法对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总体的概括性要求。违反这一义务性规则的直接后果是合同可能无效。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272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结合本案实际来看,建筑公司与工头签订的分包合同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并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建筑公司不能享受差额纳税的政策,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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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国林 焦胜雪  作者单位: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


http://www.shui5.cn/article/6c/117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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