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1-22 23:13 编辑
【新三板税讯】倚天软件:软件开发成本列支了第三方技术服务费,被稽查局认定为不属于“自行开发”,针对已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补征186万元并加征滞纳金
倚天软件(839915.OC)于2018年1月19日发布公告,披露被稽查补缴2013-2016年度不符合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自行开发”要求、但已申请适用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已退增值税,共计补征增值税1,863,939.96 元并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不符合财税[2011]100 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的原因为:“部分软件产品开发成本中列支的技术服务费,相关业务由第三方完成,不属于自行开发生产产品的范畴,对应的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公司已申报并收到相关增值税退税款。对应的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公司已申报并收到相关增值税退税款。”
附: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倚天软件:关于收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18-01-19】详细披露如下:
大连倚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收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决定书》(大国税稽处[2018]2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月 10 日对公司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有关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的部分软件产品开发成本中列支的技术服务费,相关业务由第三方完成,不属于自行开发生产产品的范畴,对应的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公司已申报并收到相关增值税退税款。
二、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补征 2013 年 12 月增值税 317,224.97 元,补征 2014 年 10 月增值税 893,892.40 元,补征 2014 年 12 月增值税 146,013.15 元,补征 2015 年 9 月增值税 252,537.49 元,补征 2015 年 12 月增值税135,161.89 元,补征 2016 年 10 月增值税 71,967.19 元,补征 2016年 12 月增值税 47,142.87 元。合计补征增值税 1,863,939.96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处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的要求于 2018年1月17日缴清上述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并于1月18日告知主办券商相关事项,此次税务处理未对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
四、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关于此次事件,公司予以高度重视,已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强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大国税稽处[2018]29 号)
特此公告。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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