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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王术芳/外贸企业换汇成本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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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00:0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术芳/外贸企业换汇成本的尴尬局面!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一直有一个绕不过去的坎,那就是换汇成本!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外贸企业退税的死穴!

换汇成本,只是衡量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盈亏的一个指标。即该换汇成本反应的是外贸企业出口商品每换回1美元,在国内需要花多少人民币成本。它是如何反应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盈亏呢?就是拿换汇成本跟现行美元汇率作比较,如果换汇成本高于美元汇率,则表示该票出口业务是亏损的;如果低于美元汇率,则表示该票出口业务是盈利的(注意:只是表示会计上的盈亏)
换汇成本=国内采购成本/FOB美元金额
        =进货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税金额)*(1+征退税率差)/FOB美元金额
(注:若有消费税退税,计税金额需减掉应退的消费税)
退税系统里换汇成本的计算是采用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即在同一关联号下,对相同商品编码的商品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公式如下:
换汇成本==【∑计税金额+∑(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应退消费税】÷美元FOB出口额

就这么个破换汇成本,到现在还在折磨着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会计们,为啥?因为很多税局要求换汇成本要合理,高过设定的换汇成本的,甚至有的地区要求超过现行美元汇率,都不得办理退税。倒逼着企业想办法来降低换汇成本以便达到合理范围

那么企业会想什么办法呢?
极端的会直接先设定一个合理的换汇成本,然后采用“倒挤”的计算办法来计算出需要让供货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造成所开具的发票与实际采购业务不符,有虚开的风险;

还有一些虽然是正常按实际采购开具发票,但是为了在退税时规避换汇成本过高,会采取少录金额的办法,即在录入进货明细时不是根据发票金额录入,而是录入的金额比发票金额少,以便来降低换汇成本。

那么换汇成本超过合理范围,究竟允不允许退税呢?

一共查询出8个关于换汇成本的政策文件,注意显示灰色的代办已经废止的政策。
挨个看下这些政策;
1、〔85〕财税字第148号《财政部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于1008年1月31日失效)
(5)扩大外贸出口经营权。属于这些市、县本地生产的有外销竞争能力的产品(不含国家统一经营产品),可以逐步下放给省、市经营或几个市联营,并核定换汇成本,自盈亏,所需配额由省(直辖市)在经贸部切块下达的范围内掌握分配,所需许可证,由经贸部按规定授权省(直辖市)经贸部门发放。

老王有话说:这里只是说对于这些特定市、县的,核定换汇成本

2、国税发〔1996〕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第十五条 退税部门须根据当年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国内收购单价差异倍数和合理换汇成本的上下限,对超出设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门应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老王有话说:该文强调的是如果换汇成本超过上下限的,税局要重点审核再办理退税。

3、国税发〔1997〕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该文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四、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原因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挑过,办理退税:
(六)采用加权平均办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按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老王有话说:看到没?又是要求对换汇汇成本不在合理范围内的要求认真核实后再给与退税。

4、国税发〔200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该文于2016年1月1日失效)
一、出口价格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外贸企业某一商品进货、出口价格与同期本地区同类商品的进货、出口价格的比较,以及对商品的换汇成本、进销价格差异异常情况的分析,对企业进货数量、出口价格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老王有话说:该文是针对出口退税中异常业务要进行评估,对于换汇成本异常的,要对采购的价格及出口价格进行评估。如果人家是真实的业务,采购和出口都正常,也没理由不给退税啊。

5、国税函〔2010〕3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通知》(该文于2016年1月1日失效)
二、出口企业出口目录所列关注商品,且单笔出口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要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
(五)出口单价不高于平均单价,但美元换汇成本超过7元的。
( 六)出口单价不高于平均单价,换汇成本正常,但出口数量与企业上年同期出口数量相比增长异常的。

老王有话说:看到没,又是对换汇成本过高的要求加大审核力度,哪有说不给退税了呀?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该文于2016年1月1日失效)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老王有话说;这是原来的函调管理办法,要求对于换汇成本高且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应要求企业填写自查表并提供相应材料进行自查,或对该笔出开退税业务进行函调。对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7、国税发〔201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有效文件)
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检查方案
三、检查重点
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
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的检查。一是审核被查企业申请人工处理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合理;二是检查该笔出口货物的真实性。

老王有话说:这是2012年度的税收专项检查中针对外贸企业的检查要求,对于换汇成本高的业务,审核出口的真实性、外贸企业的情况说明等是否合理。

8、税总发〔2014〕155号《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于2016年1月1日失效)
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函调查:
9.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出口企业未提供书面理由或提供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老王有话说:这是原来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本中关于换汇成本过高的,需要函调的规定。函调是作为退税机关在处理一些退税疑点时的做法,即通过函调系统向供货商的主管税局发函,请求供货商税局找供货商进行业务情况核实以此来排除疑点。如果回函中有不得办理退税的情况的,该笔业务才不得办理退税,对于回函正常的按规定给与退税。

对于现行的1.1版本,其中关于换汇成本的规定有:
对于一定时期换汇成本异常且金额较大的,列为预警企业或异常出口业务

因此,纵观所有的出口退税政策,都找不到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和采购业务正常而换汇成本不在合理范围就不给退税的规定。因换汇成本异常的,可以对外贸企业的该票业务进行核查或函调来排除疑点后再给与办理,但不能连核查或函调都不做就直接一刀切的要求不给退税,这个做法会很大程度上损害外贸企业的自身利益。

换汇成本异常的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是采购价格高,或出口销售价格低。如一些大路货,在国际市场上没什么竞争优势的,跟客户基本提不起价格来,会导致换汇成本高
二是退税系统的计算问题。退税系统是把同一关联号下相同的海关HS编码的货物采用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其进货成本的,这就导致了一些本来是合理的换汇成本的货物在退税系统里变成高的或低的换汇成本了。

不论是因计算问题导致的换汇成本异常还是确实是采购价格高或销售价格低导致的,只要业务是真实的,都不能剥夺企业的退税权利。当然了,有些人可能会说,换汇成本高的出业口务是亏损的,都亏损了还出口干什么呢?嗯,这么问问题的基本上都是没搞过业务的,现在很多企业都是靠赚退税这点利润的了。退一步说,就算人家亏了,只要业务真实难道不给退了吗?长期亏损的还继续出口,只能说可以怀疑人家是不是有问题,但都不核查看看就不给退税这才是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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