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如何设立家族信托?
国内的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不仅需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还要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以上市公司股权设立信托比非上市公司股权设立信托受到更多监管制约,除了信托条款设计本身的有关问题外,在设立前,因其委托人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持股比例等不同情况,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问题。
一 、上市公司股权可以设立信托吗?
《信托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人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另外,委托人、财富管理机构等关心的关于股权是否需要信托登记的问题,《信托法》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信托财产是否需要登记,要看法律法规对信托财产是否有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证监会批准的证券登记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人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股份登记,后续涉及变更的,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变更登记。
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委托给受托人,也就是要把股权转让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
这样一来,上市公司股权所有人,从原来的持有人变更为受托人,原持有人股权比例下降,受托人持股比例增加,原持有人身份从上市公司股东变为家族信托委托人,会改变原来的股权结构,在现有的监管规则下,因股权减持比例、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等不同因素,上市公司需要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我们首先需要考虑设信托的委托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处仅指家族企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不包括实际控制人是国资委、财政部等国有上市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意见中都有规定,虽然各方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上市公司一般在其首发上市前,就已确定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谁,所以,对财富管理机构而言,承接上市公司股权设立信托的业务时,判断委托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比较容易的。
二 、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设立信托
一般情况下,信托设立后,家族信托委托人并不会真正把上市公司股票表决权、处置权等关键权力让渡给受托人行使,委托人会通过向受托人发出指令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行使表决权、处置权,这样一来,该委托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和家族信托委托人的身份变化前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影响并未发生较大改变,即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但其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具决议、支配上市公司行为权力的影响并未削弱,实际控制人实际上并未发生改变,然而,实务中仍然可能会面对如何取得监管层认同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改变的问题。
我们虚拟一个案例,分情形讨论。
情形一:A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60%,A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的股份设立家族信托。
情形二:A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60%,A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5%的股份设立家族信托。
该种情形下,当信托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购买A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到20%时,每增加5%都需要编制简式权益变动表,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
在达到20%时,继续增持的,要编制详式权益变动表并公告,公告内容除简式权益变动表的主要内容外,还要包括: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等其他内容。
当信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应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前述提到,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其股票投票权等核心权力,一般仍然会保留在委托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其实际控制人身份并不会发生改变,但当发生上述情形时,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其持股比例降低为25%,信托持股比例变为35%,这就有可能存在需要与证监会沟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问题,以及向证监会递交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要取得认可也许会比较困难,但并非不可能。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关键就是要提供材料以证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取得证监会认同,这种方式能否行得通,尚待实践证明。
2016年,上市公司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核心家族成员,通过协议方式将其通过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5.81%的股份转变为直接持有,由于变更前后实际控制人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以及实际控制人地位没有发生变化,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要约豁免批复。委托人设立信托,如果遇到需要要约豁免情形的,可参照浙江美大的案例。
三 、非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设立信托
情形三:A为上市股东,并非实际控制人,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21%,A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的股份设立家族信托。
非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股份设立信托的,主要还是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比例低于5%的,不涉及到披露问题,如果到达5%了,就参照上述情形一以及情形二,在达到不同比例时,编制简式权益变动表或者详式权益变动表并做出公告。
四 、上市公司股权设立信托的税费问题
委托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设立信托,虽然在委托人看来,这样的交易类似于“左手倒右手”,但目前的实际操作,以股权设立信托需要将股权从自然人名下转移至信托公司名下,有可能要征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需要区分委托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为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
如果委托人拟设立信托的股权不是限售股解禁的,而是从二级市场购入,目前在没有资本利得税的情况下,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缴纳0.1%的印花税。
如果委托人拟设立信托的股权是限售股解禁后的,比如是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发上市形成的限售股解禁后设信托,除缴纳印花税外,应以限售股转让所得减去股票原值和合理的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那就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委托人以解禁后的限售股设立信托,要付出的税务成本还是比较大的,对委托人来讲,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实践中造成股权设信托案例相对较少的一个原因之一,但委托人以股权设立信托后,可以利用信托灵活的机制,在防范人身意外风险、婚姻变故风险、紧缩股权等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并在上市公司面临传承问题时,也有更加灵活的选择,这就需要委托人在拟达到的目标和所愿意付出的成本之间做出一个权衡。
五 、上市公司股权设立信托的其他考虑
1、保密性。家族信托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特点,以资金方式设立信托的,除了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外,一般不会有其他人知道其中的内容,因而能够较好的保护家族隐私,但是上市公司股权设立信托,尤其是股份比例较大的情形,需要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必然会大大削弱其保密性,即便不会披露信托的所有内容,但仍然会让所有投资者有机会知道上市公司股东设立信托的事情。
2、股东减持新规。上述虚拟的案例情形,实际还要结合委托人取得股票的来源,考虑装入信托的股票是否需要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对股东减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比如,大股东以上市前取得的股份设立信托,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天之内,减持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数的2%。如果设立信托的股份占比较大,所需要的时间及遇到的问题也就越多。
家族信托有哪些优势或作用呢?简要概括为五点:
1、财产保全功能
如果企业家破产,被追偿债务,家族信托资产是不能被追偿的。因为家族信托财产已经实现了财产隔离,委托人的任何变故,均不能影响信托财产的存在。
2、子女婚姻避险功能
对于高资产、高净值客户来说,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或者两个家庭的结合,更重要的是婚姻和资产直接联系。家族信托不仅比较彻底实现了资产转移和隔离,也避免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囧境,可谓一举两得。
3、财产管理能力
古语有言,“富不过三代”。追求财富永续的家族往往面临着“穷儿子”或“穷孙子”的问题,而如果借力家族信托的财富运营和管理,富豪们企业财富世代传承的目标有望达成。
4、复杂的财富传承
通常,复杂的财富传承采取的方式是立“遗嘱”,但是遗嘱继承流程繁琐,且持续性不强,不符合企业和财富多元化的传承需求。而家族信托能相对直接地达成目标,持续性较强,适应企业需求和财富多元化内容,能较好地应对复杂家庭因素。
5、规避遗产税
家族信托经过专业的投资顾问规划后,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不缴纳遗产税,可实现财富的无缝传承。退一步来讲,即便征收遗产税,家族信托也是采取递延纳税,每年缴纳一部分,而且属于低税种。
综上,以上市公司股权设立信托,尽管涉及面很广,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所要面对的问题也不止以上这些,但实践中存在这样的需求,财富管理服务机构应尽早做出准备。如您有还有相关疑问,可在评论中留下您的问题哦。
家族信托,其实并非一个专业名词,可以叫家族信托,也可以叫私人信托,其主要目的是委托人(或叫成立人)将资产转移交付给受托人(或叫受信人)持有并管理,资产的受益权指定给受益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经历几百年的演变过程,家族信托已经逐渐走进了一般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的世界。很多私人银行的客户都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持有自己的银行账户、持有自己的海外房产、甚至持有珠宝、字画等另类资产。
其主要目的: 1)避免未来复杂的遗产继承程序 2)隔离未来产生的债务纠纷和潜在风险 3)对子孙后代的财产传承起到指定和有序分配的效果 4)遗产税和所得税的合理筹划
相比较信托,大额保单就非常明显的看出来其与信托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了:
大额保单,也叫万用寿险,或万能寿险,英文叫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顾名思义,其属于寿险产品的一种。之所以叫万用或万能,就是因为其本身的产品特点既能体现寿险的功能,也有一定的投资收益表现。既可以当人寿保险来用,也可以当储蓄保险来用,甚至还有一定的危疾保障色彩。
信托的三个主要“人物“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发起人,受托人是信托资产的持有者和管理者,而受益人是委托人指定的个人或机构,并告知受托人在信托契约中约定的,且可以随时更改。
大额保单
再看大额保单,也有三个“人物”,投保人、承保机构和受益人。投保人,就是保单的持有者,也是发起购买保险的人,类似于信托的委托人;承保机构,就是保险公司,是持有客户的保费(资产)并进行投资的管理者,类似于信托的受托人,而受益人也是投保人在保单中指定的个人或机构,类似于信托的受益人,也是可以随时修改的。大额保单也是可以起到以下作用的:
1)资产隔离、避债; 2)安排传承、避税; 3)确定、避免遗产纠纷; 4)可以实现有控制力的转移; 5)可以保值、增值。
大额保单VS信托
但不同于信托,大额保单所体现的好处是:
1)其本身就有保值增值的功能,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的保费,会在受保人在世期间,不断进行稳健的投资配置,令保单本身的价值(现金价值)随着时间和复利的效果,不断地增值,最终达到保额水平(通常在100周岁)。其实就是个非常稳健的保本型的固收产品,既有身故赔偿的保证,又有一定的现金流动性,两者完美结合。
2)其身故理赔金(保额)未来分配给受益人时,通常不会产生税负,也就是常说的大额保单避税的效果。
3)由于是人寿保险,通常还会起到一定程度的隔离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债务风险,起到“避债”的作用。
但是,单单一份大额保单,也有它不如信托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1)信托就像一个“筐”,不仅能装现金资产,还可以装房产、股权、艺术品等资产。而大额保单,就是一份保险合同,它本身不可能再去将其他资产装进保险合同中,起到传承和避税逼债的功能。所以说,大额保单是单一的,信托是多组合的。
2)如果委托人过世,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契约和意愿书(信托文件的一部分)的内容,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有序的将资产分期、分批的分配给受益人,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甚至永续分配下去。
而大额保单的受保人如果过世,通常保险公司收到相关审核资料后,会一次性的将身故理赔金分配给受益人。这就产生一些潜在风险,比如当时受益人未成年,甚至只有3岁5岁,这么一大笔钱基本上就是在世的法定监护人来去管理和占有的,虽然法律上监护人应该将这笔钱用在受益孩子身上,但实际处理上很难保证如此。
所以有人常说,大老板娶了年轻貌美的太太,过世之后,太太被别的男人睡了,钱还被别的男人花着。这是比死还难受的事情啊。又或者,即使子女都大了,成年了,但因为长辈的过世,突然”天上“掉下一大笔理赔金,子女很有可能不知道如何妥善保管,很多情况会挥霍无度,甚至被其他人觊觎而加害子女,所以说,留下的以为是”钱“,但可能也是”祸“。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能将各方面因素都进行完善呢?通过大额保单与信托的结合就可以完美解决上述问题。
下面我们就举一些比较实际的例子来讲这些问题。
案例一
保险金信托
一对高净值客户,张总和他的太太,有一个女儿,已经成年,准备结婚。张总年龄48岁,不吸烟,通过专业的经纪公司的介绍,选择了一家保险公司的大额保单,保额1000万美金,根据身体状况(通常需要体检)等,所缴纳的保费为265万美金,保费和保额之间有2.3倍左右的杠杆,因为张总是私人银行客户,银行会给与张总保费融资计划,实际张总的出资只有265万的30%,实际出资只有80万左右,实现的杠杆增加到10倍左右。
张总担心未来如果身故,女儿获得赔偿金会被女婿分走一半,但保险公司没办法帮客户一直持有保险金(身故理赔金)。因此,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帮他解决了这个问题。
实际操作是,张总作为投保人和受保人,先确定保险方案(包括具体的保险计划、保险公司的认定、贷款条款的确定等),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缮发保单,保单生效,在一并质押给私人银行,这时保单的第一受益人是私人银行(因为有融资行为)。
保单生效后,张总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保险金信托,起了一个信托名称-“SunshineTrust”并将通知保险公司和私人银行,更改(增加)保单受益人,将Sunshine Trust作为第二受益人列入保单受益人名单中,并明确在保险金理赔时,私人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收到贷款本金之后的剩余金额100%分配给Sunshine Trust。这时,Sunshine Trust将持有剩余的保险金(1000万-265万*70%),而在信托的意愿书中,张总可以将自己的分配意愿进行约定,比如在女儿40岁之前,本金不得分配,只可以分配每年的收益,用于她本人的生活、医疗等基本支出。
在女儿40岁以后,每年分配本金的5%,20年分配完毕。这样,女儿每年获得信托所得不会很大,防止女儿的挥霍和无效管理。
同时,张总也可以将女婿列为信托的除外人士,这样,女婿几乎无法“触碰”信托里的钱了。防止未来女儿的婚变,导致保险金的流失。
案例二
保险信托
还是张总一家,张总在海外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并持有金融投资、不动产等资产,总资产量约为2000万美金,但没有保险的安排。今年,张总通过专业的机构介绍,认为保险也是资产配置的重要环节,而且是底层设计,因此决定通过一部分自有资金,和一部分融资贷款的方式,购买一份大额保单。
在选择谁作为投保人购买这份保单的问题上,张总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自己购买,一个是家族信托购买。如果自己购买,张总担心未来自己的债务风险可能会波及到这份保单,因为从国内的判例来看,保单的现金价值会作为投保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的。同时,他也担心未来女儿的婚姻风险,不希望女婿分割这份保单的保险金。
因此,最好的做法是,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去购买这份保单,并成为保单的受益人。也就是说,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家族信托,受保人是张总。未来如果张总过世,那么保单的理赔金将扣除保单贷款成本部分全数分配给信托,再通过信托里的约定进行指定分配。如果张总未来个人产生债务纠纷,这份保单也不会受到影响,因为保单的持有人是信托,不是张总,可以很好的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
不论是保险金信托还是保单信托,其核心就是将大额保单和信托相结合,将传承的链条串联起来,实现风险隔离、有序传承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多重效果。 但这样一来,是不是又会增加额外的信托成本呢?
其实,如果您选择的同一家既能做家族信托又可以提供保险顾问业务的独立财富管机构,这方面就可以节省很多成本。因为信托如果有只是持有保单(保险信托)或者只是作为保单的受益人(保险金信托),其设立成本和管理成本均可以大大减低,甚至豁免。因为始终是为您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同时,也减少信息的多重披露而产生的信息保险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