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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长电科技:子公司往期进口数量申报不实,自查补申报并被海关处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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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3 10:5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长电科技:子公司往期进口数量申报不实,自查补申报并被海关处罚6.73万


长电科技(600584.SH)于2018年2月2日发布有关定增的反馈意见,披露子公司3项涉税处罚情况,其中全资子公司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先进”)在2017年9月,2015年9月的进口申报数量有误,经自查发现主动补申报,并被上海海关处罚67300元。

1.受处罚的具体事项为:“长电先进委托报关公司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晶圆表面自动检测系统1台,结关后,经长电先进自查实际进口货物为晶圆表面自动检测系统2台,与申报不符。”

2.公司自查补申报:“前述被行政处罚行为为主动自查,非主观故意,无故意偷逃海关税款,仅因为工作疏忽,造成违规申报不实行为。”


资料来源:《长电科技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2018-02-02】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8-02-02/600584_20180202_9.pdf

注释:

1.SCC和JSCC:长电科技于2015年8月5日收购收购了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星科金朋的全部股份,SCC系星科金朋全资子公司系星科金朋上海厂,于2017年9月将SCC的资产及业务整体搬迁至其在江阴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JSCC,SCC已停止运营。

2.全资子公司长电先进:系公司直接持股96.488%、公司全资子公司长电国际(香港)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3.512%的全资子公司。

《长电科技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2018-02-02】详细披露如下:


重点问题五

5、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子公司共收到6项行政处罚通知书。请申请人说明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及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上述违法情节是否严重,并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及子公司行政处罚的原因及整改情况的说明…………

(一)SCC行政处罚情况

1、星科金朋子公司SCC在被发行人收购前(购买日为2015年8月5日)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收购日后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SCC受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1月25日,SCC因2015年6月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编号错误,导致漏缴税款共计16,091.24元,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罚款9,700元。关于该行政处罚的情况分析如下:

①SCC该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发生于2015年6月3日,发行人于2015年8月5日收购星科金朋,SCC系星科金朋全资子公司,违法事实发生于发行人收购星科金朋前。②SCC本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为9,700元,SCC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罚款。③2017年10月10日,上海海关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SCC本次被行政处罚所涉行为非重大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SCC本次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发生在被发行人收购前,且罚款金额较小,被行政处罚的行为非重大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SCC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罚款,本次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发行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SCC在收购日后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行政处罚情况

(二)JSCC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5月18日,JSCC因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被江阴市国家税务局处以3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澄国税简[2017]1336号)。关于该行政处罚的情况分析如下:

1、JSCC前述行政处罚涉及金额较小,为310元,并以简易程序作出。

2、JSCC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罚款,并对被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了整改,具体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培训,增强专业能力,强化税务合规意识;完善业务复核流程,从流程和制度上防范类似事项发生;严格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JSCC本次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以简易程序作出,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JSCC已针对该行政处罚进行了整改,本次行政处罚不属于发行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三)长电先进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9月12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向长电先进作出“沪机关缉违字[2017]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长电先进科处罚款人民币67,300元。处罚的具体原因为:长电先进委托报关公司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晶圆表面自动检测系统1台,结关后,经长电先进自查实际进口货物为晶圆表面自动检测系统2台,与申报不符。关于该行政处罚的情况分析如下:

1、长电先进自查发现漏报情形后,主动委托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进行了补申报,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2、长电先进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罚款,并对被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了整改,具体整改措施如下: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进行补申报;建立学习机制,组织相关线条人员对海关业务进行培训及学习;加强报关自查与复核工作。

3、针对该行政处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已出具《说明》:2017年9月12日,本单位向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作出“沪机关缉违字[2017]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前述被行政处罚行为为主动自查,非主观故意,无故意偷逃海关税款,仅因为工作疏忽,造成违规申报不实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长电先进本次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的行政处罚,系因为工作疏忽所致,长电先进无故意偷逃海关税款的行为,且长电先进自查发现漏报后及时进行了纠正,本次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发行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均不属于发行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情形。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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