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求助陈版主,客户与银行签订了一个结构性存款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为:
本金及利息:
在存款到期日及之后,存款人可获取全部本金及保底利息,同时招商银行按照下述规定,向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
1. 存款浮动利率与黄金价格水平挂钩
本存款所指黄金价格为每盎司黄金的美元标价。
2. 关于挂钩黄金价格水平的约定
挂钩黄金价格水平为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每天下午发布的黄金价格,该价格在彭博参照页面“GOLDLNPM INDEX”公布。如果届时约定的数据提供商彭博提供的参照页面不能给出本产品说明书所需的价格水平,招商银行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3. 存款浮动利率的确定
存款浮动利率根据所挂钩的黄金价格表现来确定。
(1) 黄金的期初价格是指存款登记日当日下午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发布的黄金价格。如果届时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因任何原因未能公布相应黄金价格, 招商银行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下同。
(2) 到期观察日是指到期日前第二个伦敦工作日,即3/1/2018。
(3) 波动区间是指黄金价格从“期初价格-400美元”至“期初价格+400美元”的区间范围(含边界)。
(4) 如果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未能突破波动区间,则本存款到期浮动利率2.08%(年化);
(5) 如果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突破波动区间,则本存款到期浮动利率为0;
4. 存款利息的测算方法:
存款人利息=存款本金×(保底利率+浮动利率) 实际存款天数÷365
实际存款天数是指存款成立日(含当日)至到期日(不含当日)期间的天数;利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 存款利息的测算示例(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1) 假设本存款相关联的黄金期初价格为1250美元/盎司,则波动区间为850美元/盎司至1650美元/盎司。
(2) 假设本存款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为1230美元/盎司,则存款到期浮动利率2.08%(年化);假设某存款人存款本金为30,000,000.00元人民币,实际存款天数为31天,则存款人的利息计算如下:
存款人利息=30,000,000.00×(1.15%+2.08%)×31÷365=82,298.63元
(3) 假设本存款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为1850美元/盎司,则存款到期浮动利率0%(年化);假设某存款人存款本金为30,000,000.00元人民币,实际存款天数为31天,则存款人的利息计算如下:
存款人利息=30,000,000.00×(1.15%+0%)×31÷365=29,301.36元
6. 风险示例
浮动利息收益取决于所挂钩黄金价格水平的变化。具体情景分析如下:
(1) 最有利情况: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未有突破波动区间,则客户存款到期获得最高浮动利率为2.08%(年化)。
(2) 最不利情况: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突破波动区间,则客户存款到期获得的浮动利率为0。
(3)本金及利息支付
存款到期日及之后,存款人可获取100%存款本金和应得的利息。
存款期限为1个月
问题:该结构性存款是否可以简单的认定为是特殊的定期存款,其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但是因为其利率有一个不确定性,是否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理财产品,其收益被认定为是投资收益。
chenyiwei:
依据证监会发布的《2014年上市年报会计监督报告》——结构性存款的分类,主要取决于存款说明书中的约定条款。目前公司认购、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其收益可能是与某些基础变量挂钩,如利率、汇率、黄金价格等,此类产品应视为嵌入衍生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与存款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如利率风险),或者与嵌入衍生工具类似条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或无法单独计量,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由于嵌入衍生工具及其分拆的会计处理较为困难,但如将结构性存款简单作为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等收益固定的资产列报,未能正确反映结构性存款收益变动的风险。
依据证监会发布的《2015年上市年报会计监督报告》——(二)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应根据混合工具中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是否紧密相关,判断是否需要将嵌入衍生工具进行拆分并单独计量,除非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年报分析发现,部分公司未根据上述规定对混合工具进行分拆,或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例如,某公司受让一项海外石油合作开发项目在特定期间的收益权,投资回报以该项目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定,不受该项目分红决策及股利分配的影响,且该收益权投资不享有海外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的剩余权益。因此,该收益权投资应认定为一项嵌入衍生工具的债权投资。同时,由于该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债权主合同并不紧密相关,除非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否则应将其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从债权主合同中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但该公司对将该项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仅将其整体作为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处理,在财务报告中也未对该项重大投资的性质及其会计处理依据进行任何说明。
依据证监会发布的《2016年上市年报会计监督报告》——(三)嵌入衍生工具未予以分拆并单独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嵌入的衍生工具应当考虑能否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出来,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确认的贷款类金融资产中存在转股权,与主债务合同不存在紧密关系,该资产整体也没有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但公司将贷款整体认定为对外借款,并仅因为转股权具有不确定性而未将其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
对该项结构性存款应分拆为两项金融工具:(1)一个月期,年利率1.15%的定期存款;(2)一项与黄金价格挂钩的衍生工具。
由于该产品观察期内的挂钩标的波动范围很宽,基本不会出现观察期内挂钩标的浮动到约定区间以外的情形,因此其衍生工具的期末公允价值可以按照“本金*2.08%浮动利率*存款起始日至年末天数/365”来计算,并相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期收回本金、保底收益和该浮动收益时,将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并转入投资收益。对1.15%的保底收益部分,可在年末确认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和应收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