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深高速:往期地方财政补贴收入被要求补缴所得税3924万元,申请延缓缴纳……
深高速(600548.SH)曾于2009年4月3日发布2008年年报,披露于2009年2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地方财政补贴的所得税,经双方初步确认应补缴3924万元,“本集团就以前年度获得的原根据地方相关法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确认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人民币39,236,062.97元。本公司已同当地税务局确认,补缴有关企业所得税之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在未来递延进入损益表时可以予以税前扣除。”于2008年年报中计提“或有负债”并确认了“所得税费用”。
随后于2010年3月4日发布的《10深高速MTN1(Z1080214)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已经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延缓缴纳上述税款,同时要求进一步核实有关税务事项及免除相关滞纳金”。
大力税手查阅历年报表情况,截止2012年3月该税款并未实际补缴,此后报表中“或有负债”有关该补缴事项已不再进行列示、且未披露进展情况。
大力税手注:补缴事件及更新情况
1. 2009年2月收到的深圳市税务机关的补缴通知:“依据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2008年度对深圳市相关地方税务局开展的专项检查的结果,深圳市福田地方税务局向本集团发出通知。根据该通知,本集团(包括一个合营企业)需补缴企业所得税人民币60,471,512.41元,其中本集团承担部分为人民币57,986,062.97元。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本集团在以前年度获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依据有关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该等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根据通知,有关政府部门取消了本集团免征该等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2. 该补缴税款仍未最终更新状况:根据深高速2010年3月20日发布的《深高速:2009年年度报告》、2011年3月26日发布《深高速:2010年年度报告》、2012年3月29日发布的《深高速:2011年年度报告》(2012及后期报表仍未提及该事项):“或有负债 2)于2008年度,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通知和本公司与政府相关机构沟通的结果,本集团在2008年确认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负债人民币 39,236,062.97 元。由于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该事项没有新的进展,补缴税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因此本公司维持原有的企业所得税负债估计,并未对滞纳金计提相关负债。有关企业所得税负债计人民币 39,236,062.97元尚未支付。”:
3. 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未确定:根据2010年3月4日发布的《10深高速MTN1(Z1080214)募集说明书》:“(四)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滞纳金 依据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2008年度对深圳市相关地方税务局开展的专项检查结果,深圳市福田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发出通知。根据该通知, 公司及所投资的一家合营企业需补缴企业所得税6,047.2万元,其中公司承担5,798.6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本公司及所投资的一家合营企业在以前年度获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依据有关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该等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根据通知,有关政府部门取消了免征该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公司已经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延缓缴纳上述税款,同时要求进一步核实有关税务事项及免除相关滞纳金。公司根据与税务部门多次沟通结果,按照董事的最佳估计于2008年财务报告中确认补缴企业所得税3,923.6万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批准日,应补缴税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公司也尚未获得免除相关滞纳金的正式书面批准。”
《深高速年报》【2009.4.3】2008年年报详细披露如下:
八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续)
(33)所得税费用
依据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2008年度对深圳市相关地方税务局开展的专项检查的结果,深圳市福田地方税务局向本集团发出通知。根据该通知,本集团(包括一个合营企业)需补缴企业所得税人民币60,471,512.41元,其中本集团承担部分为人民币57,986,062.97元。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本集团在以前年度获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依据有关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该等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根据通知,有关政府部门取消了本集团免征该等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由于本公司认为通知中对部分纳税事项的认定与本公司的理解存在差异,因此本公司一方面已经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延缓缴纳上述税款,同时递交了要求进一步核实《限期缴纳税款罚款通知书》中有关纳税事项及免除相关滞纳金的请示。根据本公司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多次沟通的结果,最终本集团实际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数额极有可能会核减人民币18,750,000元,本集团将待上述税款相关数据核实后再缴纳。 由此,根据本公司董事的佳估计,本集团在当年利润表中确认了相应的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人民币39,236,062.97元。
…… 5、所得税和新税法实施影响
集团报告期内所得税支出为人民币66,257千元,比2007年减少28.31%(2007年:人民币92,417千元)。扣除2007年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人民币16,875千元和2008年调增所得税人民币13,923千元的影响后,比2007年减少30.72%。主要是集团收费公路利润和建造委托管理服务利润下降、以及财务费用上升使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下降所致。
根据本公司2009年2月收到的深圳市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2008年度对深圳市地方相关税务局开展的专项检查的结果,本集团需对以前年度获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约人民币60,472千元,其中集团承担部分为人民币57,986千元。依据目前本公司递交税务局的书面请示文件及与税务机关沟通的结果,终需公司实际补缴的数额极有可能核减约人民币18,750千元。 因此,本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在本年度确认了所得税负债人民币39,236千元,并据此补税引伸的暂时差异确认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人民币25,313千元,相应调增报告期所得税费用人民币13,923千元。在收到上述补贴收入的相关年度,本公司执行地方法规对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未对上述补贴收入确认或计缴企业所得税。有关本集团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详情参见财务报表附注四(30)d、八(33)a和十一(2)。
此外,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原有优惠税率过渡期的相关规定,报告期本公司及其在深圳地区的投资企业、以及公司在国内其他地区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由原执行15%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执行18%的税率,其他原执行33%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自本年起执行25%的税率,上述影响合并抵消后,共计减少集团盈利约人民币21,786千元。 ……
如在附注八(33)(a)中所述,本集团就以前年度获得的原根据地方相关法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确认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人民币39,236,062.97元。本公司已同当地税务局确认,补缴有关企业所得税之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在未来递延进入损益表时可以予以税前扣除。故本集团对该等暂时性差异按有关之递延所得税资产实现时预期将会适用之税率25%相应地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人民币25,312,977.81元,作为2008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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