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哈投股份:补缴以前年度出售首发限售股营业税及附加税费4865 万
哈投股份(600864.SH)曾先后于2016年10月26日和2017年1月26日两次发布公告,披露最终补缴以前年度出售原始股营业税及附加税费4865 万元情况(未披露涉税限售股具体情况及处罚滞纳金情况,查阅结果见下文)。
大力税手注:
1.经查阅公司持有2011年IPO的“方正证券”首发限售股15亿股,并于2012年8月上市流通。哈投股份于2013-2014年之间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了五次出售。
根据2012年8月7日发布的《600864 哈投股份关于公司持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公司所持方正证券 296,234,942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2013-2014年之间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了五次出售。
资料来源:巨潮网
2.限售股计税政策依据:国税总局在营改增以后发布的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附件1:《600864 哈投股份 关于缴纳以前年度出售原始股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公告》【2017.1.26】详细披露如下: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缴纳以前年度出售原始股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公告
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见公司2016年10月27日临2016-062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 2016 第 53 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经与税务机关沟通,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对以前年度出售原始股应缴税款 4865 万元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缴纳。
上述事项对公司 2016 年度净利润的影响参见本日公司披露的《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告》(临2017-006 号)。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25 日
附件2:《600864 哈投股份 关于收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16.10.27】详细披露如下: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收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哈经开地税通【2016】31005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0128025258G)
事由:你单位出售股票(原始股)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哈经开地税通【2016】31005 号)。
通知内容:现通知你单位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前据实自行计算并将上述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纳税申报。
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后,依法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通知要求,公司需对以前年度出售股票(原始股)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对该税项,此前公司对其征缴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部门多次沟通过,税务部门此前也未有明确意见,国家对于转让原始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造成各地税收实践不统一。此次接通知后,公司将继续与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对以前年度出售股票(原始股)所涉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研究处理方案,评估该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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