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健盛集团:自查补缴因变更为内资企业所享受的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57万,并且补缴了滞纳金20万元
健盛集团(603558.SH)曾于2015年1月6日发布IPO招股意向书,披露往期自查补缴因变更为内资企业所享受的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57万,并且加征了滞纳金20万元。
大力税手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603558健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2015.1.6】详细披露如下:
(四)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在对发行人的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仔细核查后,提出如下主要问题:
1、问题:2011年发行人支付税收滞纳金25.59万元,请说明被收取税收滞纳金的原因,除被税务机关收取税收滞纳金外,是否被税务机关处罚。
落实情况:
经项目组核查,2011年发行人支付税收滞纳金25.59万元,为补缴以下2笔企业所得税时缴纳的滞纳金:
1、2011年1月补缴所得税税款57.00万元元,滞纳金19.67万元,主要原因为1993年12月发行人前身健盛有限设立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2002年6月,因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导致健盛有限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发行人于2011年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支付税收滞纳金。
2、2011年1月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06万元,滞纳金5.46万元,主要原因如下:2010年,发行人自查发现,200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纳税调增项目中收入类调整项目少调增200.23万元元,按25%的税率计算,应补缴所得税50.06万元。
以上两笔所得税的补缴均为企业自查补缴,除被税务机关收取税收滞纳金外,未被税务机关处罚。
健盛集团的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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