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开发项目融资费用应予以资本化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8-04-28 09:56收 藏| 打 印| A+| A-
近日,第二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稽查年度内将建造开发项目借入资金的财务费用当期费用化,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第二稽查局最终对该公司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
根据案源部门提供的相关线索,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2015年明细账“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多笔支付给某财富管理公司的咨询费,经查阅相关合同及凭证进一步核实,该财富管理公司收取咨询费为该房地产公司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融资,咨询费实质上属于该房地产公司建造开发项目借入资金财务费用的一部分,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而该公司对该项咨询费进行了当期费用化处理并在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税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费用给财富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公司运用融资工具为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虽然形式上是“咨询费”,但实质上是该地产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的一部分,应按规定计入存货成本,不得当期费用化并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部门在此提醒,房地产企业开发地产项目过程中利用融资工具进行借款发生的费用,应进行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避免产生税收违法风险。
http://www.szds.gov.cn/newszds/jcal/201805/bf6af8e38a2d4f158c208d3ddb149b7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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