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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海关缴款书增值税抵扣制度应更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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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1 22:0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5-31 22:05 编辑

海关缴款书增值税抵扣制度应更严密

叶全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税款。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杜绝了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非法抵扣现象。但随着打虚打骗的深入,发现不法分子利用海关缴款书抵扣制度的漏洞,盗取电子信息,非法用于抵扣,实施虚开和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并有日渐增多之势。因此,需要分析其深层次原因,不断完善海关缴款书抵扣制度。

一是海关缴款书信息要求不够严格。

关键信息缺位导致信息比对存在漏洞。海关缴款书对纳税人身份信息仅使用缴款单位名称,即使在申请单位编号栏也是根据海关的编制规则进行编码,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关键身份信息。目前实际运行的信息比对技术,采用的是数字信息比对,使得纳税人身份信息与缴款单位身份信息没有实现有效校验。稽核比对基本信息数据内容过于简单。

二是稽核比对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税务机关与海关尚未实现海关缴款书信息实时共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规定,海关需要对入库电子数据进行核销后才能传递。纳税人则需要取得海关缴款书后,才能自行采集并上传信息比对。不法分子利用流程造成的电子信息在途“裸露”期,通过非法技术,或者勾结中介代理人,采用故意延缓交付海关缴款书等手段,抢先完成比对抵扣,短期内从事虚开骗税等违法行为。

稽核比对信息不充分。海关缴款书信息由纳税人需要抵扣时发起稽核比对。如果纳税人海关缴款书因用于不需要抵扣项目(如进口用于生产免税货物的设备、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等)而不比对时,海关缴款书信息就成为“冗余”信息,不法分子据以“套票”形式实施抵扣就很容易得逞,隐患很大。

重号信息处理不严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不需向海关发函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在制度上,明确了对纳税人抵扣真实性的核查,无疑维护了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但缺乏后续实施追查的有效机制。

三是企业防范意识不足。

纳税人进口货物后,未能及时向代理人索取海关缴款书并将信息及时上传比对,导致存在信息被盗用的时间空间。不法分子就是利用时间差对非法获取的信息实施比对,对成功“抢先”通过的信息实施作案。近期公布的新疆伊犁近5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反映,犯罪嫌疑人自行采集提交的海关专用缴款书1769份,成功通过信息比对相符并抵扣的有908份,涉及税额6890多万元,被用于违法抵扣、虚开作案。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流程稍有漏洞就会被不法分子利用。


针对海关缴款书抵扣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是统一身份识别,完善信息设置。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被盗用的主要因素之一是缺乏识别身份信息的“防火墙”。建议对海关缴款书增加纳税人识别码信息栏,并作为海关传递的关键信息,锁定纳税人与缴款单位的身份对应关系,成为纳税人身份的唯一认定信息,断绝信息的盗用渠道。同时,增加货物名称的数字化认证。


二是改进比对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在当前纳税人发起稽核比对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数据库,由税务机关主动发起税收风险管理,重点关注纳税人“冗余”信息是否存在被利用于抵扣和一般纳税人异地跨区域抵扣信息。对重号信息一律实施立案追查,查明事实,严厉打击虚抵虚开行为。


三是增强防范意识,化解涉税风险。海关缴款书信息的被盗用,扰乱了正常申报抵扣秩序,纳税人应及时向代理人索取海关缴款书,及时上传信息比对,减少信息在途时间,发现重号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善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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