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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自己对递延所得税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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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 18:4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自己对递延所得税的理解

作者:闲不住




五一节假日已过,小编顺利地度过了忙季,可以抽空来分享一些自己的收获。在此小编想啰嗦几句,虽然国内干审计这一行确实没啥意思,发现了问题客户 也不会调,最后只能认客户的数字,但是小编觉得调不调不重要,真正重要的 是你要知道正确合理的是啥,毕竟这才是体现我们专业的地方。


小编此次要将自己对递延所得税的理解分享给大家,小编也没有受过专门的训 练,有的就是自己不断地积累和反复地理解,所以可能有很多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所得税会计方法的演变

-所得税会计方法是专门处理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从演变过程来看,先后出现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小编先用自己的语言稍加解释一下该三种方法,理解了这三种方 法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大有裨益。

1)应付税款法

按照税法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得到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出当期的应交所得税和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本期所 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不再考虑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


简单地说,应付税款法就是 CPA 税法上让你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过 程,而该过程在三种所得税会计方法中都是必要的。你只要熟悉《企业所得税 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能熟练掌握这种方法。

1甲企业本期实现利润300 万,其中计提了坏账准备 100 万,下一期,实现利润 300 万,其中转回了坏账准备100 万,所得税税率为 25%。运用应付税款法,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 400 万,当期所得税费用为100 万,下一期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 万,下一期的所得税费用为 50 万。


从上述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期 300 万的会计利润却带来了100 万的所得税费用,税负达 33.33%,而下一期 300 万的会计利润却只带来了50 万的 所得税费用,税负为 16.67%。可以看出,两期的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之间 出现了一种不合理配比,为了调节这种配比,纳税影响会计法出现了。

2)纳税影响会计法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 1944 年 12 月首次提出了所得税分摊的概念:“所 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在必要且可行时应当按照各个期间的会计利润予以分摊。”所以,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 性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金额递延到以后期间的会计处理方法。

接上例,当期如果确认一个“递延所得税借项”,将 25 万的所得税费用 分摊到下一期,这样就实现了两期所得税费用的配比:


  
当期:
  
  
借:递延所得税借项
  
  
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下期: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借项
  
  
25
  

然而,这种方法在解决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之间的不配比而确认出的资产或负债(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可能并不满足资产或负债的定义。

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正是由于纳税影响会计法纯粹为了解决配比性的问题,而忽略了资产负债确认条件的这一弊端,1996 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IAS12-企 业所得税》,开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了实现趋同,2006 年对准则的修 订中,CAS 也开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和负债的会计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为基础,从资产负债表出发,取代了纳税影响会计法以利润表中的税会利润时间性差异。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目的是计量当期交易或事项导致的未来纳税后果,如果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收回的过程中, 很可能使得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或小于)无该纳税调整时的数额,将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在该种处理方式下,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必须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

接下就就是要知道什么是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二)账面价值 VS 计税基础——资产

小编在第一次接触会计时,账面余额、账面原值、账面价值这三个概念就理解了半天,后面再接触到计税基础时,当真是云里雾里,一步步理清之后也就觉得就是那么回事了。

先看下定义: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举个固定资产的例子,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可能不断地计入费用,如果计入费用时无需进行纳税调整,那么未来税前抵扣的金额就等于其计税基础。

也有不等的情况:

例如:财税[2008]151 号)第三条规定:“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 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将不征税收入去购置固定资产,则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就不等于其计税基础。

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提到:“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 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 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当确认一块预计负债的同时增加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并没有改变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所以导致了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那是否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请看下文分解。

相比于固定资产,可能应收款项类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太好理解,因为它们未来是以现金的形式收回其账面价值的而不是像固定资产那样以直接或间接的物理或价值的消耗来收回。应收款项可能是前期经济利益流入而形成(例如,收入的确认),前期经济利益流入时是否已经全部征税决定了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而固定资产则是后期经济利益的逐渐消耗时是否可以全额 扣除来决定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P495。假设此时销售退回是冲应收账款,则此时应收账款及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都存在差异,因为对于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收入前期已经全额征税,后期的冲销却改变了其账面价值,同 样的,存货前期已经全部结转,计税基础为 0,但是后期的退回增加其账面价 值。

对于大部分的资产来说,其计税基础就是税法意义上的初始取得成本,例如: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与会计上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成本相 同;投资资产(会计上核算可能是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等)的计税基础与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基本一致;

小编觉得,在理解计税基础时,不必去生搬硬套定义,对于应收款项类的 资产的计税基础,很难去套用该定义。通俗的理解是,如果一项资产在收回其 账面价值的过程中,如果需要纳税调增或者纳税调减则会产生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

(三)账面价值 VS 计税基础——负债

相比于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比较难理解,

先看下定义: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因为负债的形成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通俗的理解,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产生该项负债时所对 应的费用或损失已经税前扣除的部分。当一项负债初始确认时,其对应的费用 或损失如果已经进行了全额税前扣除,则其计税基础一般等于其账面价值,除非对应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或损失(例如:预提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待到未 来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这样就产生了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

例如:房地产企业取得预收账款,需先按照预计计税毛利分季计算当期的 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完工后结算计税成本计算实际毛 利额再进行调整。会计上,取得预收账款时计入“预收账款”不确认收入,完 工时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套用定义,此时,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就等于 0,对应的开发成本(存货)中也存在账面价值与 计税基础的差异。

(四)权益科目有计税基础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并没有规定所有者权益科目的计税基础, 但其中第七条也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 异。”当然这句话针对的是诸如一些可以在未来期间扣除的费用项目,诸如广告 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可弥补亏损等。

最好的一个例子就是“专项储备”的计税基础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中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 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 目。”

同时,国税 2011 年 26 号文中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 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 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 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

采用《瑞华研究》上的观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之所以规定将专 项储备作为股东权益项目而不是负债,是因为专项储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对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的现时义务。但专项储备在计提时,尚无明确的用途和支付计划,所以尚不存在 “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故不能确认为负债。如果税务机 关只允许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而不是按计提数税前扣除,则虽然税务处理和 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但鉴于对专项储备余额尚无明确的用途和支付计划,故企业 不能确定该差异的转回时间,也就不能肯定这些差异未来转回时能否有足够的应

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暂时性差异所包含的节税利益。”

(五)如何掌握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 CPA 税法考试,当然没过也没关系,小编总结了以下 几句话:

① 对于大多数的资产负债来说,其计税基础一般等于会计上的初始确认 成本(单体报表上)
当然啦,也是会存在特殊情况的,小编在此也以例子的形式阐述:

例如:企业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其计税基础就是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成本的 1.5 倍。

例如: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税基础就是 0。

上述情况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税资产或负债,请待后面分解。

② 计税基础是跟着单个纳税主体走,不会随着企业合并而发生改变,变的是 其在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
我们会看到很多时候在合并报表层面会确认递延所得税,是因为合并层面的 账面价值发生了改变,产生了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

例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报表中资产负债以其公允价值列示,产 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因此可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如:合并层面内部交易的抵销,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由于顺逆流 交易已经改变了其计税基础,因为顺逆流的交易也是买卖,所有权发生转移,税 法都需要对该交易进行征税。但是站在合层面上看,资产只是在集团内部的重新 配置,账面价值并没有发生变化,也即要抵销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则会产生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往往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后续计量

资产或负债的后续计量遵循的是会计准则,而计税基础遵循的是税法的规定,很多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等,其后续计量时,计税基础并不会发生变化,所以就会产生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 例子太多,小编不再一一例举了。

(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即暂时性差异,其对未来期间应纳税金额的影响有两种,调高或者调低,前者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后 者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 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 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遵循了会计谨慎性的原则,在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之前应当评估未来是否会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要牢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初始确认豁免的规定,其产生于资产的初始 确认时,后续计量不适用该豁免规定。

用前文的例子:
企业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其计税基础 就是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成本的 1.5 倍。该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税法就以一条规定使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 1.5 倍,也即,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且发 生时既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 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 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该类固定资 产的初始确认时,增加的固定资产成本对应的是预计负债,也即,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且发生时既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再举一个资产收购的例子: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P309:“构成企业合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 是取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业务)的控制权;二是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 业务。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 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如 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 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 组资产或是净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的 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

对于收购诸如房地产项目公司,这种单一资产实体的公司,其前期都是资源投入,而经济利益的流入只在房子出售的那一刻,房子出售完毕之后,不再带来 持续的经济利益,很难把它理解为一个业务,所以其并不构成企业合并。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后,很 可能使得合并报表中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记住小编前面总结的税基础是跟着单个纳税主体走,不会随着企业合并而发生改变,变的是其在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此时产生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也适合前述初始确认豁免的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 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可以看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遵循了会计谨慎性的原则,对于满足条件 的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都应该进行确认。

当然,也存在例外,其中商誉的初始确认,按照 CPA 会计教材上的理解,如 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反过来会对商誉的账面价值产生影响从而陷入一个循环。

同样的,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也有初始确认的豁免规定,分析同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如: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其计税基础就是 0。在此小编做一些延伸,谈 谈对于政府补助有关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 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 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
冲减相关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政府补助的说法,其在判断政府补助的属性是,将政府补助划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财政拨款、行政 事业性收费及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固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为不征 税收入。所以税法上对于来自政府的收入只区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另外,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税会上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一致,其产生的税会差异可能有几种情 况:

①:征税收入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
该情况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征税收入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或损失

该情况下,会计上计入的递延收益,并未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设存在跨期),但本期已经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了纳税调整,此时,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账面价 值),也即 0,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征税收入与资产相关

该情况下,会计上可能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或者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该两种处理情况下,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不应该存在差异。前者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高于计税基础,产生负债的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后者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产生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最后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无差异。

:不征税收入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

政府补助征税与否并不妨碍其会计准则的正常适用,所以在该情况下,会产生一块永久性差异,本期进行纳税调减即可。

:不征税收入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或损失

该情况下,会计上计入的递延收益,并未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设存在跨期),此时,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账面价值),也即 0,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那是否 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呢?自己分析一下吧。

:不征税收入与资产相关

同样的,该情况下,会计上可能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或者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是税法同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情况下,政府补助的对象资产中,有一块对应递延收益 的金额未来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所以,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同时,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0),产生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所以应该同时确认一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税负债?

而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下,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那一块对应递延收益的金额未来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已经被冲掉了)相等,所以不存在 暂时性差异。

按理说,两种情况下对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不应该存在差异,那前一种情况下 确需要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吗?小编认为不需要,因为, 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下,不能单独考虑递延收益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问题,而是要把递延收益的余额从对应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扣去,虽然很多时候单 独分析也不影响最终的结果。

情况太多,有些懵了,慢慢理解消化一下吧!

(七)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

前面提到商誉的初始确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及初始确认的豁免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及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1)先说说第十四条: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其中对子公司的投资适用成本法,联合营企业的投资适用权益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资产应当以成本为计税基础,所以初始计量时,账 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基本一致(在此不考虑产生负商誉而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的事项)。后续计量时,对子公司的投资可能会计提减值准备,而对合联营企业的投资可能会因为被投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减少而确认相应的投资 损失,这样就造成了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但长期股权投资与别的资产有所不同,如存货计提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在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内这些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都会被转回,而长期股 权投资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需要收回投资或转让的方式去转回,但是当企业 打算长期持有该投资时,则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所以无 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而第二个条件“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是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一般条件。

2)再说说第十二条:
从法条规定的对比上可以看到,递延所得税负债采用“只有满足,才不确 认”而递延所得税资产采用“只有满足,才可以确认”,充分体现了会计的谨慎 性原则。

如何理解: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我们知道,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时,账面价值反应了被投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当被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或其他权益增加时,联营方和
合营方要相应调整其长投的账面价值,这时就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而当被 投资公司分配股利时,会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例如:被投资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 100 万,本年年初取得被投资公司 40%的 股权,能达到重大影响,第二年初,被投资公司将上年实现的 100 万分配给股东。 此时,本年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40,但是第二年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随着 股利的分回而转回了。

所以对于联合营的投资,股利分配是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的一种形式, 所以如果“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则可以将被投资公司实现 的盈利全部留在被投资公司,这样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就不会转回。所以,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的同时还必须控制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要转回

但是,在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下,控制被投资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则显得有 些吃力,那是不是不满足条件而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了?

然而,税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定为免税收入, 因此如果把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通过股利分 配的方式收回,则在收回时是不会产生纳税义务的,相应地,即使此时因为不能 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分配政策而不能控制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 也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然如果改变持有意图,拟将股权投资出售,则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会转回, 此时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3)当地税务局的要求

对于暂时性差异是否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还要结合当期税务局的要求,对于有些税法规定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当地税务局允许你当期抵扣,则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有些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能当期税务局要求你当期就 交税,则无需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了。

掌握原理,不变应万变!

(八)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表中的勾稽关系
这个问题,陈奕蔚老师有个回复的帖子:http://bbs.esnai.com/thread- 5005141-1-1.html。小编在此把其中的原理跟大家讲讲。

  
  
利润总额
金额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
  
扣亏损的影响

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


……


所得税费用


该表的填制原理是以会计利润总额为起点,先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得到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项目调整最终得到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在此用一个最简单的模型来进行说明,

1)例:甲公司 2016 年度营业收入为 1000 万,成本费用 800 万,利润总额 200 万,其中,本年计提了坏账准备 50 万,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0 万。假如 未来可以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不考虑前期的递延所得税。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上限为:Min(1000*0.005,10*0.6)=5,需要进行纳税调 增5,另外,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应该进行纳税调增 50。本年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55(200+5+50),当期所得税费用为 63.75,同时,应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50*0.25),递延所得税费用为-12.5,所得税费用为51.25(63.75-12.5)。

把计算公式分解一下:
当期所得税费用= [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业务招待费)+暂时性差异(已经确认了递延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费用= -暂时性差异(已经确认了递延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表格中⑤ ⑥)+暂时性差异(已经确
认了递延所得税)]*税率-暂时性差异(已经确认了递延所得税)*税率
=[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业务招待费)] *税率

可以看出:本期已经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不会反应在上表 中。

2)接上例,如果本期对于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坏账准备)并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话: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上限为:Min(1000*0.005,10*0.6)=5,需要进行纳税调 增5,另外,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应该进行纳税调增 50。本年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55(200+5+50),当期所得税费用为 63.75,

把计算公式分解一下: 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业务招待费)+暂时性差异(已经确认了递延所得税)+暂时性差异(未确认了递延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费用= -暂时性差异(已经确认了递延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表格中⑤  ⑥)+暂时性差异(已经确认了递延所得税)+暂时性差异(未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表格中⑧)]*税率-暂时性差异(已经确认了递延所得税)*税率=[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业务招待费)+暂时性差异(未确认了 递延所得税)] *税率

3)沿用(1)中的例子,假如客户预计下一年中所得税税率变为 15%此时,对于本年计提的 50 万坏账准备,未来年度转回或转销时,进行纳税调减时,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收益相当于打了一个折扣。那在本期就应该 考虑这一折扣的影响(表格中⑨)。

正如《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七条所言:“资产负债表 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 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小编不在此就每一项都进行说明了,有兴趣的话去看看陈奕蔚老师的回复。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所对应的科目不都是所得税费用“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有可能对应的是其他综合收益(如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也有可能对应资本工资-其他资本公积(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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