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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华扬联众:行业返利在涉税处理值得我们同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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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 21:43: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华扬联众:行业返利在涉税处理值得我们同时关注


这个案例给我们最大的关注点就是返利的涉税处理:

华扬联众的返利分为:从广告商发布者取得的(相当于是供应商给的),给客户的,两部分。但是这个问题就来了,引起很大的涉税影响。是不是大家所理解的收取客户的就是要进项转出(不管对方是不是开具红字),给客户的就是折扣呢?

华扬联众(603825.SH)2017年7月20日发布《华扬联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公司自互联网媒体取得的返利净额分别为 3.9亿元、5.4亿元和 5.9亿元(占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80.40%、85.56%和75.20%),针对该返利的成因及核算,招股书中披露为因承接的广告业务,再向互联网媒介进行广告投放规模效应而产生的、故按期计提、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1、将从互联网媒体取得的返利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公司通过汇总众多客户的广告投放需求,向媒体集中大规模采购广告资源,获得更低的采购成本。因此,公司获得的互联网媒体返利的水平与公司对互联网媒体资源的采购量(即广告投放规模)相关,与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广告内容没有对应关系。……根据公司与互联网媒体约定的返利政策,按期计提返利。(注:这儿相当于是计提供应商应给的返利)……互联网媒体返利实质上导致公司当期营业成本的减少,公司在计提当期媒体返利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并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同时减记对互联网媒体的应付账款。公司对媒体返利需要采取暂估入账,……公司在月末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返利政策计提当月媒体返利,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2、曾因无凭证下计提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被稽查补缴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及罚款事宜。我们也看到华扬联众2017年7月13日发布公告(《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2013年6月,在没有取得支付凭证的情况下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广告发布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2009年1月至2010 年12月,应补缴营业税275万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9万元,补缴教育费附加 8万元;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存在未足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行为,故应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66万元,并对发行人加收营业税滞纳金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4万元。同时,稽查局对其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处以 0.5 倍罚款即罚款74万元。

营改增之前,依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小编分析是因为没有取得扣除凭证之时是不得差额扣除的问题。

(《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详细披露如下: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 2012 年 6 月 4 日出具的二稽税稽处[2012]25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稽查局认定发行人将税后利润转增自然人股东股本 7,400,000 元(苏同、姜香蕊分别 3,700,000 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在没有取得支付凭证的情况下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广告发布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12 月,应缴纳营业税 14,031,336.08 元,已缴纳 11,278,183.96 元,未足额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发行人 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存在未足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行为。基于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该稽查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1,480,000 元,补缴营业税 2,753,152.12 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92,720.65 元,补缴教育费附加 82,594.56 元,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1,662,212.35 元,并对发行人加收营业税滞纳金 610,857.4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42,760.02 元。

附《华扬联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刊载的主要税项及说明情况: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相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 号)相关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3)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互联网营销业务自2012 年以来陆续由交纳营业税改为交纳增值税,截至 2013 年末已全部改为交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6%。公司自 2015 年以来开展了电商销售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4)2012年12月,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2012 年至 2014 年);2015 年 7 月,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为三年(2015 至 2017 年)。于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经向主管税务主管机构备案后,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只眼最后来思考几个问题:

问题一:从事代理服务的单位是不是要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个是肯定的,因为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广告服务是包括广告代理的。

问题二:小编查阅上述的两个资料,并没有查到收到供应商的返利时,是如何开具发票的,但明确写明了是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个如果原来抵扣了,而没有取得折扣等红字发票,小编认为双方就亏大了,因为对方的销项还是有的,此时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的货物理解并不一定是通的。

问题三:给客户的返利,直接冲减的销项,这个如果是原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开具了红字才可以抵减的,如果只是开具普通发票的,则并不强求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才允许红字冲减销项税额。

问题四:对于这种季度调整的情形,有时会涉及年度的结账,所得税上是不是准确性的调整了,这个要关注。同时对于当期的申报收入,是按月毛收入,毛成本来计算的,这个问题不大。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82&aid=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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