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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1元月薪”中国高管:所得税“穿底”现象的成因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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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2 21:50: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所得税“穿底”现象的成因及治理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针对费用扣除后的收入进行征税,不可避免会出现两个税种之间的“穿底”。关键问题在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极低,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远低于个税,于是单向的“穿底”就成了一个普遍现象。

所得税“穿底”的治理,宜疏不宜堵,需要同时从两头着手,强化企业征管的同时,要下调个税的边际税率,通过降低“穿底”的收益来纠正“穿底”行为。

“1元月薪”的中国高管

我们经常在很多新闻报道上,看到为数众多的企业高管的收入非常低,更有一些表现特别突出的高管,称自己每个月只拿1元月薪,甚至是0年薪。这个现象经常被公众解读为高管对企业的无私奉献,实际上这是中国所得税“穿底”的一个重要表现而已。

高管如果按照正常水平领取工资,正常情况下将面临45%的边际税率,按照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前可抵扣的费用非常少,这意味着税后收入将极大地减少。反之,如果把工资报酬留在企业中,再将自己的日常开支等纳入企业的财务支出,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就是支出费用化了,自然也就没有纳税一说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穿底”。

中国的所得税制跟大多数国家类似,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设置了不同的所得税,但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缺乏对两种所得税之间的有效衔接。个人所得税采取了累进制,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从3%的税率逐步提高到45%,劳务报酬的最高税率也达到40%。这种累进税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个税的收入调节的目标:低收入者少交税、高收入者多交税。企业所得税设计了比例税率,2007年之前是33%,之后是25%。单纯就法定税率来说,个税的最高税率远高于企业所得税,这是激励所得税“穿底”的第一重因素。

实际的情况比以上这些要严重。中国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远低于法定税率,虽然法定税率是25%,但实际税率仅为13%左右。造成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过低的原因,一方面是各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例如工业开发区、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都享受了15%的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后的所得税税率仅为10%;另一方面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极低,中国每年有40%的企业是不缴纳所得税的,这其中有一部分是因为亏损,但更大一部分是收到征管难度和力度的困扰。此外,企业所得税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减免和减征,例如研发和环保支出都可以多扣除相应费用。实际税率过低,是激励所得税“穿底”的第二重因素。

企业所得税征收了,并不就必然意味着企业承担了相关支出。中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般会承诺两种类型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和返还。企业所得税减免一般有“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也就是头三年免征,后三年征一半,这个政策干扰了税收征管本身,因此近年来用的较少。税收返还是所有地方几乎都会用到的政策,常规的做法,是将地方财政分享的部分返给企业,中央财政要拿走企业所得税收入中的60%,地方可以将剩余的40%再退给企业。这意味着,企业真正承担的实际税负,比我们计算的13%的企业实际税率更低。这是激励所得税“穿底”的第三重因素。

当然了,企业不仅要交所得税,还要交流转税和一些附加税。按照目前的税制,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小企业一般都是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正常情况下,一个小企业的综合税负可以控制在8%以下。8%的企业税负和45%的个人税负,两者之间的巨额差距就是“穿底”的真正得益。

所得税“穿底”的影响

所得税“穿底”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造成个人所得税失去了自身的意义。

在中国目前18个税种里,以调节收入分配为目标的,只有个人所得税这一个税种。我们的财产税几乎没有,其中房产税还迟迟未出台,遗产税更是没有提上日程;国家想要调节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收入、财富的差距,几乎全部依赖个人所得税。但是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几乎没有发挥收入调节作用。

首先是个税的纳税人数太少。2011年6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将个税起征点(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当时,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对媒体表示,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我国的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我国当年缴纳个税的人口约为2400万人。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现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前所长贾康表示,中国只有2800万人缴纳个税,占总人口的不到2%。


虽然目前没有公开过最近的个税缴纳人数,但过去七年间,因为价格上涨、工资上浮而将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由不纳税推升到了纳税群体,加上个税征管力度强化,最多也就是将纳税人数推升一倍,即差不多6000万人。即便如此,在全国7亿多工作人口中,不纳税的仍占90%以上。试想一下,中国快速攀升的个税边际税率,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但是如果纳税群体还不到10%(甚至只有2%),那么这个收入分配也仅仅是在这不到10%的群体内部进行。从全体工作人口来看,个税边际税率的快速攀升甚至会恶化收入分配。

其次是个税逐步演变为工薪税。在所得税“穿底”不严重的情况下,富人收入较高,适用最高的边际税率,虽然富人人数较少,但是有庞大的税基,辅以较高的税率,这部分群体对个税收入的贡献应该是最大的。但是在所得税“穿底”如此普遍的情况下,富人的个税是流失的。与此同时,一些灵活就业的低收入群体,虽然他们的收入也超过了3500元的纳税门槛,但是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还无法覆盖。于是真正为个税做出贡献的,是那些在国企、外企、事业单位机构等工作的人口,这部分人的收入几乎全部依赖于工资,这部分人群也就是常说的中产阶级。


最后是个税的边缘化。个税在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8%,这还是得益于近几年个税的快速增长。低比重的个税与中国居民部门的财富积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个税在未能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也未能在国家税收收入的构成中占有重要位置。更为严重的是,这8%的个税收入集中于少数几个地区,其中,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四地的个税占全国个税总收入的一半,个税在很多地方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地位。如果深入到基层政府,例如一些欠发达的县和镇,个税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税种。


此外,与所得税“穿底”相伴随的一个疑问,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行为是逃税还是避税?从法理上,逃税和避税是很容易区分的,前者是违法行为,后者是利用税法的漏洞进行的税收筹划。但是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被认定为逃税,一些逃税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合理避税。
大多数的所得税“穿底”行为,都是避税,而非逃税。中国的个税税法,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个税征缴范畴,但无法区分个体工商户的利润和工资。同样的道理,个人赚取的劳务报酬,也是可以以企业的身份进行对接的。


例如,某个税务专家给A企业提供了咨询服务,A企业需要支付一笔数额较大的劳务费。假如该税务专家同时身为一家咨询服务企业B的法定代表人,那么A企业支付给该税务专家的劳务费,就可以转化为支付给B企业的咨询费。对A企业来讲,支付给税务专家的税前劳务费或支付给B企业的咨询费,总额是一样的,但劳务费和咨询费适用的实际税率差异很大,因此税后的实际所得会有巨大差异。这样的业务模式,很难界定为逃税,因为这种咨询服务也需要相应的员工和开支,如果全部限制在劳务费支出,那么咨询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不能在税前扣除,完全适用个税也就显得不合适了。


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穿底”行为的逃税嫌疑。同样的例子,如果税务专家本来就是A企业的员工,年终企业发放了一笔数额巨大的奖金,同样的操作,虽然是逃税,但是核查的难度太大。这种智力服务与生产过程不同,是完全无形的,如果税务部门强制认定为逃税,也会产生税收争议。

治理“穿底”要两手并举

治理所得税“穿底”,不能采用“堵”的策略。


现代经济异常复杂,税务部门能够做到的是,就某个特殊的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但是没有办法针对所有类似的行为进行核查。更不能实施“一刀切”的政策,自然人与法人虽然在税法上是不同的,但在真实经济生产过程中,自然人具有多重角色,既可能是企业的员工,也可能是法人代表,因此无法在政策上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彻底区分。


要减少所得税“穿底”行为,需要降低所得税“穿底”的套利空间。这种套利空间的下降,对应了“一升一降”两个必备手段,即提高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首先是降低个税的边际税率。中国目前最高的边际税率是45%,与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相比,还是高了一些。边际税率越高,理论上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越大;社会上希望富人多交税,因此也希望最高边际税率足够高。但实际上,过高的边际税率反而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这一方面是因为前述的“穿底”现象。个税边际税率越高,个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之差就越大,高收入群体“穿底”的激励就越强,加上这些群体有能力实施“穿底”行为,结果是收入越高的人群,其承担的税负反而更低。另一方面是因为个税的负向激励效应。个税是针对收入进行征收的,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前提是不能对收入本身有太大的扭曲。试想一下,当你月收入超过9万元时,边际税率为45%,意味着你每多赚到的100元,都只能留下55元,这样的结果就是导致高收入群体的工作投入不足。设定差异化的个税税率,是想对高收入群体征更多的税,但如果这些群体因为边际税率太高,而不愿意成为高收入群体,这应该是个税税制要规避的问题。


其次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25%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在全世界属于中等水平,中国针对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将重点放在提高征收率上。现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名目繁多,既有国家层面的统一政策,也有各地方的“土政策”。为提高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总体而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配套改革:一是给所有税率优惠政策设置一个有效期,到期之后自动并轨到基准税率,不能将税率优惠变成一个无限期政策;二是要建立一套纳税异常的评估系统,定期对纳税异常的企业进行核查;三是清理地方的“土政策”,包括违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违规的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


此外,还要大范围清理个税返还政策。如果说企业所得税返还是为了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那么个税返还就有利益输送的嫌疑。常见的个税返还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高管个税返还,另一种是企业代扣代缴的个税总额返还。无论是那种形式,地方上一般都是将自己分享的40%进行返还,有的地方是40%全额返还,有的是部分返还。这种个税返还扰乱了我国的税制,给原本就边缘化的个税雪上加霜,高收入群体还会因为这个返,进一步减少实际纳税。因此,这种不合理的返还应该大范围清理。


作者:范子英/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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