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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 【大企业税收评论】互联网巨头跨国避税,欧盟放了哪些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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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3 22:45: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互联网巨头跨国避税,欧盟放了哪些大招?
白彦锋 湛雨潇  大企业税收评论

您将看到以下内容:

• 国内外学者对跨国公司所采取的各种避税手段的研究成果;
• 数字经济背景下美国互联网巨头所采取的避税策略;
• 欧盟针对跨国避税问题所采取税制改革措施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
• 欧盟改革与美国特朗普“减税”改革的比较分析;
• 欧盟税改对于我国的一些启示。

【《大企业税收评论》精选】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开始日益深入全球各个领域,互联网企业跨国避税的问题也日益严重。本文从数字经济背景下美国互联网巨头所采取的避税策略出发,深入分析了欧盟针对这些跨国避税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税制改革措施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并在此基础上与美国特朗普“减税”改革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提出了欧盟税改对于我国的一些启示。本文指出,跨国避税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是转让定价和规避常设机构的构架,而欧盟对此已经采取的策略主要有完善电子商务增值税政策、重启合并企业税税基(CCCTB)计划、发布针对数字企业的公平征税提案等系列政策。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欧美截然不同的税制改革方向都是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争夺国际税收主导权的必然选择。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大潮的冲击,立足本国国情,完善互联网税制、加强反避税工作。

关键词:数字经济  互联网巨头  跨国避税 欧盟税改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世界经济的数字化、金融化、共享化成为大势所趋。21世纪以来,伴随着信息与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数字经济诞生并发展壮大起来,而由此衍生出的跨境电子商务给国际税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首先,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经营时间与空间的局限,只需建立在虚拟网络平台上,从而使得征税管辖权难以划分;其次,电子商务的无形性使得许多交易信息被隐藏,导致企业利润难以有效衡量;最后,税收政策的地域差异使得许多跨国企业有机会到税率最低的国家报税。这些因素都为互联网巨头的避税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

比如,2011年,谷歌将其当年全球利润的80%转移至百慕大的空壳公司,实现避税超过20亿美元;根据亚马逊发布的2016年财务报告,其当年在欧洲营业收入为216亿欧元(约合人民币1720.16亿元),但仅缴税165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314亿元),税负率只有0.076%。此外,2016年,Airbnb 在法国缴纳的税款仅为92944欧元(约合人民币74万元),但法国是其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市场,且在2016年时有超过1000万法国人使用了Airbnb的相关服务,因此法国认为其税负“畸低”。为此,法国提议对互联网巨头按照营业收入(turnover)征税,而非依据现行税制按照利润(profit)课税。

不过,想要在欧盟改革税制谈何容易。1999年1月1日,欧盟国家开始实行单一货币欧元,并在使用欧元的国家实施统一货币政策。但是,由于财税政策涉及国家主权,因此欧盟国家财税政策的统一进程缓慢。根据欧盟的相关条约,改变税制需要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支持才可推行。这意味着,该倡议必须得到一些以低税率来吸引外资的国家(如爱尔兰和卢森堡)的支持才可以形成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要动这些欧盟“税收洼地”的奶酪,难度可想而知。欧盟各成员国之间较大的税制差异使得跨国企业特别是互联网巨头的避税行为给欧盟带来的困扰尤为显著。一系列避税行为不仅侵蚀了欧盟的纳税基础,而且催化出通过低税率来吸引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损害欧盟的市场竞争环境。据欧盟委员会估计,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会使欧盟成员国每年损失500亿-700亿欧元的财政收入。因此,结合美国互联网巨头的避税行为,准确分析美国特朗普的“减税”政策与欧盟对互联网巨头的“增税”政策,对于深入了解欧盟今后应采取的税制改革措施、寻求国际税收发展新思路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跨国避税是国际税收面临的巨大难题。近年来,欧盟的税制改革一直针对数字经济带来的避税问题展开,而互联网巨头采取的避税手段及其防治措施等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热切关注。基于此,本文的文献综述主要围绕跨国避税行为所采取的手段与国际上已有的解决办法两个方面来展开。

对于避税手段的研究分析中,马伟、余菁和程平(2016)指出电子商务跨境避税的典型手段有三种,

其一,是规避常设机构(PE,Permanent Establishment)认定的构架,
其二,是通过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的方式重新分配功能、资产和风险,
其三,是滥用受控外国企业(CFC,Controlled Foreig Company)规则的构架, 将用于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关键无形资产放置于CFC,使这些销售无需通过CFC所在国进行经营,进而使得电子商务企业在CFC管辖地可以少缴甚至不缴税款。

叶青、叶红和冯海弘(2013)通过对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报告的研究分析指出,根据国际规定的转让定价安排的公平交易原则,一方履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与消耗的资产数量应当与获得报酬的数量成正比,使得跨国企业有机会通过签订一系列内部协议将功能、风险及资产转移到税收政策更为优惠的地区以降低税负。

关于防治跨国避税问题方面,Alfons Weichenrieder(1996)提出德国税务当局对于税基侵蚀问题采取的两条路线能为国际税法提供有效思路,即关闭税收漏洞与严格限制外资子公司。Mi Jeong Shin(2017)详细介绍了OECD提出的遏制跨国公司使用债务融资和转移定价的准则,如“经合组织示范税务公约(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和“转移定价准则(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这些准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第三方的交易相媲美,也要求跨国公司以与非关联方支付的相同价格开具发票,并对提供不完整或不准确信息的公司施加惩罚。张泽平(2017)分析了如何通过强化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来弥补国际税收漏洞以解决BEPS问题,具体做法为:为了防止居民公司将其应税所得转移至受其控制的、位于低税国家的居民公司,CFC规则将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特定收入直接视为作为其股东的居民公司实现的收入,或者视为分配给股东 的股息而进行征税。许地恒(2017)详细介绍了欧盟利用国家援助法制约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即对于实施了被认定为非法国家援助的税收措施的成员国税务机关,规定其向该措施的受益人追缴应纳未纳的税额,同时补交期间利息,以消除该受益人的非法竞争优势,维护税收公平,打击避税行为。

从已有文献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跨国公司所采取的各种避税手段以及国际上针对BEPS问题的政策已有一定的研究,但对数字经济背景下欧盟所采取的税改手段研究甚少。本文基于前人对于跨国避税行为以及应对措施的研究,通过进一步分析美国互联网巨头的避税手段,讨论欧盟对跨国避税行为所采取的系列完善税制措施,了解这些措施背后的政策意义及其施行时可能遇到的阻碍,并从中获得完善我国税制的一些启示。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欧盟的税改方向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国避税的产生

数字经济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实体经济的商业模式与价值模式,随之产生的跨境电子商务更是以商品和服务的抽象化、交易过程与售后活动的网络化为基本特征。国外的亚马逊电商、优步打车、爱彼迎民宿,国内的京东、阿里巴巴、滴滴打车等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方兴未艾。跨境电子商务灵活的运作模式使相关互联网企业的规模迅速扩大,国际地位飞速提高,同时也为其带来一定的避税优势。具体在于:一方面,著名互联网企业大多具有超越一般企业的先进技术水平和雄厚资本,许多地区纷纷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其投资,从而为其避税行为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实力雄厚的互联网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税务管理水平,对于税制的最新动态相当敏锐,因而在根据税法现状规划经营模式、全面协调税收问题方面存在优势。这些优势条件使得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日益普遍,逐渐给国际税收带来巨大挑战。究其根本,跨国避税主要是利用各国税制差异,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避税。

1.国际转让定价法避税

在税收和会计方面,转让定价是指共同所有或共同控制的企业间定价交易的规则和方法。不论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关联企业,还是不同国家同一跨国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在出售产品、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和融通资金等关联交易时的内部作价均应视为转让定价。由于互联网企业在不同国家的成员紧密联系,故而可以根据国家间税制差异调节跨国内部交易的价格,使之满足整个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转让定价在操作时通常采用“高税低价”和“低税高价”的方式。当高税国成员向低税国成员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可以降低价格,由于高税国成员减少的应纳税额高于低税国成员增加的应纳税额,从而整体上降低了互联网企业税负,增加了其税后净所得。当低税国成员向高税国成员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则提高价格,同理也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做法如图1所示。


◆利用转让定价的各种方式

2. 规避常设机构认定

常设机构(PE)原则是指外国企业在另一国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时具有固定场所,或虽未设固定场所,但外国企业在另一国有非独立代理人,并通过该非独立代理人从事特定性质活动,则该外国企业被认定为在另一国有常设机构,应就其营业所得向另一国交税的原则。目前,国际税收中对营业利润征税的前提是满足常设机构的相关认定规则。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常设机构分为基本型常设机构(the basic-rule PE)、建筑型常设机构(the construction PE)、代理型常设机构(the agency PE)三种类别。基本型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建筑型常设机构应满足“企业提供的劳务持续十二个月以上且属于建筑或安装工程一部分”这一条件,代理型常设机构应当满足“一个非独立代理人代表其国外委托人经常签订合同,代表委托人进行营业活动”这一条件。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使其便于规避基本型常设机构和代理型常设机构的相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所需要的服务器设备可以轻易转移,使之不被判定为基本型常设机构;在跨境电子商务进行过程中,电商企业可以利用一定的程序在网站上签订合同,从而不必设代理人,避免了被认定为代理型常设机构。由此可知,国际税收的“常设机构”规定无法让跨境电商企业乖乖缴纳税款,导致了国际税款大量流失。

以法国为例,由于一些企业在法国没有常设机构或固定的营业场所,这使得归属地在其他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在法国获得的利润不用在法国缴税。2016年,法国曾经试图采取新的规定来解释这些外国公司在法国从事的实体业务活动,以证明其常设机构或固定营业场所的确存在,但这个规定最终被法国法院裁定为不符合法国宪法,因此也就没有生效。

这就表明,不管是国际税法还是法国等国的国内税法,都已无法实现对互联网巨头的有效课税,这也进一步证明了目前国际税收监管水平严重滞后于国际经济发展。

(二)欧盟完善税制的主张

1.欧盟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政策

1998年6月,欧盟发表的《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中提出:对欧盟企业从欧盟内外网站网购商品或劳务的行为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而对非欧盟企业向欧盟企业(不包括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的行为征增值税。这标志着欧盟成为历史上最先决定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组织。显然,上述报告中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的非欧盟企业免纳增值税的规定使得欧盟企业处于竞争劣势。鉴于此,2002年欧盟通过的《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指令》规定非欧盟销售企业通过网络向欧盟企业或个人提供数字产品时,应当向相应成员国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新指令虽弥补了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政策的一些不足,但依旧存在一些漏洞。比如非欧盟企业可以通过在欧盟内部注册分公司的办法获得与欧盟企业同等的税收待遇。按照近年来欧盟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是向欧盟内个人消费者提供的数字服务,均按消费者所在国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一些跨国电商企业为降低税负而在低税的欧盟国家设立总部的行为。纵观近年来欧盟针对电子商务增值税所制定的各项政策可以看出,欧盟坚持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且一直在为完善该项税收制度而不断提出新政策,以保持税收中性,维护欧盟成员国的利益。但就目前的国际经济状况而言,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各大互联网巨头的避税问题还亟待解决。这就需要欧盟继续提出各项补漏政策,以期最终能够形成一套相对有效的电子商务增值税制度。

2. 重启合并企业税税基(CCCTB)计划

针对欧盟各成员国企业税制的千差万别所带来的税收竞争和跨境避税问题,欧盟于2001年首次提出CCCTB(Common Consolidated Corporate Tax Base)计划。该计划要求欧盟境内的跨国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按照统一的规则计算应税利润,进而对企业经营所得按照统一合并税基征税。该计划原本定于2011年正式推出,但由于英国、爱尔兰等国家坚持维护税收主权而以失败告终。

2015 年 6 月,欧委会发布《打造公平有效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行动计划》中将CCCTB计划作为核心内容重新提出。

2016年10月,欧委会发布修改后的CCCTB计划,新的方案将该计划划分为“统一企业税基(CCTB,Common Corporate Tax Base)”与“统一合并税基(CCCTB)”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在欧盟境内统一企业应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则,第二阶段要求跨国企业合并其在欧盟境内的应税所得,并按照规则分配给各成员国。

值得注意的是,新提案规定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集团必须执行,而中小企业只是选择适用。显然,一方面,新计划无需统一各成员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保证了成员国的税率自主权,故而增加了CCCTB计划的可行性。该计划一旦得以实施,可以统一欧盟各成员国税基,从而有效解决资本流入爱尔兰等避税港的问题,是解决跨国电子商务集团跨境避税问题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对业务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企业的强制性执行规定也势必给新计划的实施带来更大的难度。而对于爱尔兰等高度依赖外国投资的成员国而言,税基统一发展成税率统一的担忧仍然存在,这也是CCCTB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障碍之一。无论如何,欧盟重启CCCTB计划是防治跨境避税、 填补国际税制漏洞进程中的一大步,也为国际税收发展指明了新的道路。

3. 改变互联网企业税基的“补偿税”方案

2017年8月,法国财政部长布鲁诺 • 勒梅尔(Bruno Le Maire)表示,法国和德国拟发布新的针对科技巨头的税收计划,让这些公司对每个让它们赚了钱的国家支付“公平的报酬”。勒梅尔在下一届欧洲经济和财政委员会(ECOFIN,The Economic and Financial Affairs Council)的会议上,与德国伙伴一同推出该计划。该计划旨在对谷歌、苹果、脸谱和亚马逊等美国科技巨头征税。在9月的塔林数字峰会(Tallinn Digital Summit)上,针对数字经济的公平税收问题,欧盟指出传统公司有效的税收负担为23%,而科技公司(tech company)有效的税收负担(甚至在税务规划之前)仅为10%,且通过积极的跨国税收计划甚至可以实现0%的税收水平。近十年来,科技公司的市场份额增长了七倍以上。2016年,全球20强企业仅有一家为科技公司,而到2017年全球20强企业中科技公司已经增加至九家。因此,在顺应数字化潮流的同时,采取措施保证科技公司贡献其公平的税收份额成为欧盟会员国面临的重大挑战。针对由避税行为带来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等数字经济税收问题,欧委会于2017年9月21日提出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方案。欧盟提出可能会在没有美国等富裕国家支持的条件下,计划实施税收改革,以加大对互联网巨头的征税力度。其首选方案是统一合并企业税税基(CCCTB)提案,而短期可替代解决方案有三个:

其一,对谷歌、亚马逊等互联网企业采取改变税基的“补偿税”(equalization tax)方案,将目前的以利润(profit)为税基改为以营业收入(turnover)为税基向欧盟纳税;

其二,对非居民在网上提供的货物与劳务的所得征收数字交易预扣税 (withholding tax);

其三,对提供数字服务或数字广告的所得单独征税,从而使国内客户与非居民实体远程达成的交易也要纳税。

这一系列税制改革一旦实现,不仅能够打击国际互联网巨头利用国家间税制差异的避税行为,而且有利于打破部分欧盟国家扭曲的税收竞争格局,减少税收竞争对市场竞争环境的损害,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国际税收体制的完善。

4. 针对数字企业的公平征税提案

2018年3月21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两项独立的立法提案以确保对欧盟数字化活动公平征税:第一项提案旨在改革企业税法,使得企业通过数字渠道与用户进行交易所获得的利润能够被注册和征税。该举措也是欧盟委员会首选的长期解决方案。第二项提案意在回应欧盟数个成员国的号召,提出一个能够覆盖目前得以逃避欧盟税收的主要数字活动的临时税种。提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提案一:针对欧盟数字活动的企业税法的一般改革

这项提案将确保成员国能够对在其领土内没有实体存在但获得了利润的企业征税。新规则将平等对待线上业务(online business)与传统实体企业(brickand-mortar companies)为公共财政做出的贡献。一方面,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数字平台将被视为在成员国拥有应税“数字存在”(digital presence)或虚拟常设机构(virtual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①该平台在成员国的年收入超过了700万欧元这一门槛;
②在一个纳税年度,该平台在成员国的用户超过100000名;
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平台与用户之间建立了3000项以上的数字 服务业务合同。

另一方面,新规则还将以一种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在线创造价值的方式为基础,改变成员国之间的利润分配方式。例如:取决于用户消费时的所在地。最终,新的税收体系将在数字利润的获得地与征税地之间建立实际联系。 该项措施未来可能被纳入CCCTB计划的范畴。

提案二:针对数字活动的某些特定收入的临时税

该项临时税将促进目前未被实际征税的活动开始为会员国带来即时收入。这也有助于避免对某些成员国的数字化活动征税行为可能导致的成员国之间的复杂反应对数字化单一市场造成的损害。与提案一的一般税法改革不同,提案二中的间接税仅作为临时措施,且仅适用于用户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主要作用且在当前的税收体系下最难以被征税的活动产生的收入。比如通过:

①在线销售广告空间;
②通过数字中介活动促进用户间交流以及产品与服务的交易;
③销售由用户提供的信息所生成的数据等途径创造的收入。

该项税收收入将由用户所在的成员国收取,且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年营业额达7.5亿欧元和欧盟境内营业额达5000万欧元的公司,以降低初创企业和规模扩张期企业的负担。如果按3%的税率计算, 该项举措每年可为成员国创造50亿欧元的收入。 欧盟的上述立法提案将提交理事会通过,并提交给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进行磋商。这套方案完善了欧盟的数字税收体系,也有利于全球范围内数字化单一市场(digital single market)的建立。

四、与特朗普“减税”改革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特朗普“减税”和欧盟“加税”的比较分析

众所周知,无法对谷歌、亚马逊等美国互联网巨头征收公平合理的税款是欧盟长期以来面临的一大问题。不论是2016年9月欧委会对苹果公司避税案的裁决,还是2017年9月对谷歌开出的巨额罚单,都体现了欧盟对于这些互联网巨头态度的转变,也反映了欧盟解决跨国避税问题的决心。欧盟所提出的对互联网企业改变税基、征收数字广告税、征收数字交易预扣税的方案无疑会引起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不满,也可能无法得到28个成员国的一致同意,但增税方案是针对互联网企业严重的跨国避税行为、为维护欧盟整体利益而提出的,一定程度上也为CCCTB计划重启后的国际税收制度转变提供了新思路。

与美国特朗普总统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遗产税等四处出击的“减 税”改革相比较,欧盟对美国互联网巨头“补税”似乎背道而驰,但其实这都是欧美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采取的必然选择。美国“减税”改革,重点是对本土企业减税,旨在简化税制、吸引更多资本回流美国本土、增强美国经济的长期竞争力,重塑国际税收秩序、给贸易伙伴施加压力;而欧盟“增税”,主要针对的是在自家“挖墙脚”的“坏小子”—美国企业。这样看来,虽然欧盟与美国相比是在“反弹琵琶”,但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这一根本出发点都是相同的。

此外,美国2017年3月对大众汽车征收了数十亿美元的“排放门”罚款,7月高调宣布退出欧盟主导的巴黎气候协定。不管是美国对大众汽车的高额罚款还是欧盟主导的巴黎气候协定,都站到了绿色环保这一当今道义的“制高点”上。 而美国退出巴黎气候协定,口头上是为美国消费者争取更为低廉的能源、对全球温室效应逻辑表示质疑,实质上则是对欧盟主导的气候协定“说不”。因此,从深层次上讲,欧盟对美国互联网巨头征收高税,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和美国争取全球财经治理主导权的需要。全球化、金融化、数字化等“三化背景” 下BEPS法案是“十八路诸侯讨董卓”“导弹打蚊子”,因此未来全球税收秩序重塑不是“一张税网”一统天下,而是“多张拼图”全球共治。主权国家的税收主权尽管当前已经受到严重挑战和削弱,但是全球税收秩序的“收紧”仍然需要依靠主权国家的“节点”发力。

(二)欧盟税改给我国的启示

1.国内方面—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税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交易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据阿里巴巴集团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天猫“双十一”全球购物狂欢节,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交易额冲破100亿元仅用时6分58秒,而2015年达到此交易额用时为12分28秒。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推动电子商务行业“营改增”的实施成为我国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但我国目前颁布的一系列电子商务财税政策,多是针对某一方面的某一具体问题,许多课税难题还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无法对电子商务行业的所有课税问题进行指导,具有相当程度的片面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只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跨境活动的课税做了十分简单的规定。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不完善使得税收流失的问题日益加重。根据欧盟对于电子商务税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我们可以从中获取一些经验,从而为完善全面“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的电子商务税制打下坚实基础。

首先,要遵守税法公平原则。

电子商务也是交易的一种形式,对其征税应适用传统贸易的有关税法规定,在不另立新法的前提下适度修改原先税法使之也适 用于电子商务。

其次,要满足税收中性原则。

抛开税收问题不谈,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活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不应以阻碍电子商务发展为代价。鉴于此,不应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但是可以扩展增值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

最后,根据欧盟对不同地区运用不同电子商务税率的做法,我国亦可对电子商务税采取差别税率,即对电子商务较发达地区(如江浙沪)适用高税率,对电子商务欠发达的地区则适用低税率。

2. 国际方面—加强反避税工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中重要一员,跨国避税行为也日益普遍。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不断引进外资,跨国企业的进入相应地带来了跨国避税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数字经济持续发展促进了跨国避税行为的滋生,使我国涉外税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化的背景意味着我国开展反避税工作不仅需要针对本国国情制定相应政策,还需要加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因此,借鉴欧盟针对互联网巨头跨境避税行为的一系列税改措施,发现我国涉外税收面临的问题并加以改善是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核心。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国的避税问题,我国可借鉴欧盟经验,重新界定“常设机构”等相关概念,使之能够涵盖网络交易,同时加强对跨国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从法律规定与人工督促两方面来施展反避税工作。同时,应增加我国与欧盟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共同商定解决转让定价等问题的对策,促进双方协调发展。

五、结语

本文首先研究了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国避税问题如何产生,然后归纳了欧盟针对美国互联网巨头的避税行为所采取的税制改革措施,并在此基础上与美国特朗普“减税”改革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欧美截然不同的税制改革方向都是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出发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国际税收主导权的争夺,最后针对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和防治跨国避税行为提出了一些建议。总而言之,美国互联网巨头所采取的避税方式主要是转让定价和规避常设机构的构架,而欧盟对此已经采取的策略主要有完善电子商务增值税政策、重启合并企业税税基(CCCTB)计划等。此外,正在筹备中的政策还有:对互联网企业改变税基征税、征收数字交易预扣税、对提供数字服务或数字广告的所得单独征税等系列政策。欧盟税改为国际税收发展指明了新方向,也给我国税制结构的完善工作与反避税工作带来了重要启示。在全球化越来越深入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在增进与国际组织的交流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经济发展现状,不断吸取国际税改经验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_

参考文献:
1. 胡俊洋:《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行为与反避税策略研究》,上海海关学院2017年硕士论文。
2.姜晶晶、王楠:《欧盟主要国家企业税政策及协调—以德国、法国、意大利、爱尔兰、荷兰为例》,《金融发展研究》2017年第1期。
3. 李绍平、徐嘉南:《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4. 刘军、宋雪娇:《美国及欧盟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演变的历程及探究》,《时代金融》2015年第9期。
5. 马伟、余菁、程平:《电子商务跨境反避税探究》,《国际税收》2016年第9期。
6. 宁琦、励贺林:《苹果公司避税案例研究和中国应对BEPS的紧迫性分析及策略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第2期。
7.王婷婷:《重提CCCTB欧盟税收向一体化迈进》,《中国税务报》2016年11月8日。
8.许地恒:《解析欧盟国家援助法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规制效果》,《国际税收》2017年第3期。
9. 杨力:《论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对常设机构的判定规则》,《涉外税务》2001年第8期。
10. 叶永青、叶红、冯海弘:《国际税收发展新动向 —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公司财务》 2013年第7期。
11.张际萍:《“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探讨》,《中国商论》2017年第28期。
12.张浚:《试析欧盟打击跨国公司避税及其意义》,《现代国际关系》2016年第12期。
13.张泽平:《全球治理背景下国际税收秩序的挑战与变革》,《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
14.《2016“双十一”阿里交易额6分58秒破百亿》,《中国商界》2016年第12期。
15.Alfons Weichenrieder,“Fighting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The Case of Germany”,Fiscal Studies,No.17,1996 .
16.Liza Lovdahl Gormsen,“State Aid and Direct Taxation and the Big Eruption Between the U.S. and the EU”,The Antitrust Bulletin, No.2,2017.
来源:《公共财政研究》2018年2期
原标题:《欧盟税改与国际税收发展新出路—针对互联网巨头跨国避税问题的分析》
责任编辑:姜妍
审核:屠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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