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新宏泽:因往期购入并使用的经营性房产在取得权属证之前,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税使用税,被稽查补缴两税共计55.59万元
新宏泽(002836.SZ)曾于2016年12月19日发布招股书,披露新宏泽因2011年10月购入并使用经营性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在权属证办理完之前未缴纳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2016年1月被稽查补缴两税合计555,898.16元(土地使用税221,806.16元,应补缴房产税334,092.00元)。
《002836 新宏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12.19】详细披露如下:
二、发行人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公司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2016年存在补缴税款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发行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稽处[2016]1号),认为发行人从购入并使用宏泽印务、香溢股份的相关经营性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到相关权属证书办理完成的期间内,应补缴土地使用税221,806.16元,应补缴房产税334,092.00元,合计555,898.16元。
上述事项系发行人对税法理解存在偏差所致。发行人于2011年10月向宏泽印务、香溢股份购入并使用相关经营性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完成过户前,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并经与潮州市税务机关沟通,在上述期间,先由原权属人(即宏泽印务、香溢股份)代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由发行人付还该税款。发行人实际已缴纳了上述期间的相关税项,但在具体操作环节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发行人不存在偷逃税的主观故意。
发行人已向潮州市湘桥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了上述各项税款555,898.16元及滞纳金254,753.72元。发行人针对此事组织专项培训,向税务部门学习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相关的税法知识,进行了相应的整改,按照正确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操作。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一种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发行人根据该税务处理决定进行补税及缴纳滞纳金的行为不属于承担税务行政处罚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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