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密尔克卫:披露多项税收优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适用免征增值税、仓储用地适用了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政策
密尔克卫(603713.SH)于2018年6月25日发布IPO招股意向书,披露享受的诸多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增值税免征:自2014年9月1日起,密尔克卫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 所得税减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密尔克卫分公司和子公司,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重庆分公司2015年度符合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子公司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上海静初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港区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铜川鼎铭汽车货运站有限公司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适用了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03713密尔克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2018.6.25】详细披露如下:
(十三)税收政策及政府补贴变化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之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本公司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之规定,报告期内本公司存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之规定,本公司重庆分公司2015年度符合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上海静初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港区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铜川鼎铭汽车货运站有限公司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适用上述优惠。
若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