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渝三峡A:子公司从上游取得并已认证抵扣的132份专用发票被证实为“虚开”——涉及增值税2231万元不得抵扣,公司正在研究处理方案
渝三峡A(000565.SZ)于2018年6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江津国税稽通〔2018〕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2016年8月及12月取得的132份专票被证实为虚开,涉及增值税22,308,274.81元不允许抵扣,“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所涉及发票132份,金额131,225,144.26元,按照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称,将会同律师、年审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并研究处理方案。
《000565渝三峡A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18.6.29】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103073?announceTime=2018-06-29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津国税稽通〔2018〕8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通知内容:你公司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所涉及发票132份,金额131,225,144.26元(详见附件),按照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涉及具体事宜联系稽查局。”
二、税务事项情况介绍
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通知,据初步了解,系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游商品品名不一致,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为化工公司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证实为虚开,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化工公司2016年8月及12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发票金额131,225,144.26元(不含税),涉及增值税22,308,274.81元。
三、税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接通知后,公司将会同律师、年审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并研究处理方案,评估该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津国税稽通〔2018〕8号]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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