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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税讯】肯特催化:子公司往期因列支无转账凭证及发放依据的外勤人员工资121万元,该虚列工资行为被查补所得税30万元、并以偷税认定处50%罚款
肯特催化(837696.OC)于2018年7月5日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江西肯特化学有限公司往期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虚列工资、隐瞒收入等事项,被稽查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共计168.42万元,加征滞纳金,并对虚列工资行为以偷税认定处50%罚款。其中,虚列工资事项及处罚情况:“账列外勤人员发放的工资其中有1,211,400.00元无签字记录、转账凭证或收据有效发放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公告)第四类第(一)项第1点之规定,对于虚列工资事项作出的处罚决定,拟提出处以补缴税款302,850.00元的50%行政罚款151,425.00元的行政处罚。”
《肯特催化: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2018.7.5】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8/2018-07-05/1530784404_673982.pdf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肯特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吉市国税稽罚告(2018)8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国税稽处(2018)15号)文件,有关情况如下:
一、处罚事项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4月18日对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入账
(1)子公司2011年在浙江仙居旧设备市场购入的一批旧设备,在永新县国税局石桥分局的帮扶下,以石桥辉煌家电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代开发票金额1,250,582.52元,税率3%,税额37,517.48元,其进项税税额进项了全额抵扣,该设备已提折旧1,007,012.32元,应补缴增值税37,517.48元和企业所得税251,753.08元。
(2)子公司2011年-2012年取得吉安市永和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不同运输单位开出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而运费支付给徐啊林、周铁明等个人,累计金额1,910,894.50元,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应补缴增值税133,762.62元和企业所得税477,723.63元。
2、虚列工资
子公司2011年账列应付工资科目为5,013,120.00元,其中列支永新工作人员2,779,470.00元,销售及相关人员工资714,500.00元,外勤人员工资1,519,150.00元。检查发现账列外勤人员发放的工资其中有1,211,400.00元无签字记录、转账凭证或收据有效发放依据。对于无有效发放依据的工资属多列工资1,211,4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2,850.00元。
3、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通过产品销售价格比对,发现公司部分产品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2011年18-冠醚-6和三苯基乙基溴化磷的差异金额为574,193.68元;2015年四甲基氯化铵和三苯基乙基溴化磷的差异金额为570,087.82元,累计差异金额为1,144,281.50元,应补缴增值税194,527.85元及企业所得税286,070.37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第六、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
子公司应补增值税明细如下:2011年12月171,280.10元、2012年12月194,527.85元,2011-2012年合计应补增值税365,807.95元;应补企业所得税明细如下:2011年698,151.49元、2012年477,723.63元、2015年142,521.96元,三年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1,318,397.08元。并对应补的税款1,684,205.03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公告)第四类第(一)项第1点之规定,对于虚列工资事项作出的处罚决定,拟提出处以补缴税款302,850.00元的50%行政罚款151,4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子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上述少缴的税款、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行政处罚的罚款,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2016年1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项飞勇、郭燕平签署《关于公司纳税情况的承诺》,“公司目前已经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来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防止公司及子公司江西肯特再次发生类似情况。除上述处罚外,公司及子公司江西肯特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无其他偷税漏税记录,没有因违反税务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若因上述税收缴纳问题,公司或江西肯特再次遭受行政处罚的,将由本人承担”。本次少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行政处罚的罚款,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项飞勇、郭燕平承担,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坏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四、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层对此事件高度重视,承诺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强有关财务、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核所取得的各类发票,确保所取得发票的合法性,提高涉税业务分辨和处理能力,防范涉税违规、违法风险。公司将以此为戒,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并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江西省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吉市国税稽罚告(2018)8号)
2、江西省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国税稽处(2018)15号)
特此公告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5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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