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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购买不动产契税总结(附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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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8 09:26: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文号:财税〔2004〕126号 发布日期:2004-07-23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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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8 09:26: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7-8 09:31 编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6〕23号 发布日期:2016-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
  一、问:此次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体现了对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具体是将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范围由家庭唯一住房,扩大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并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市不适用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及改善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问:此次房地产交易环节营业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对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由差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免征营业税。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区分普通、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营业税。

  《通知》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市不适用新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答:《通知》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的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通知》规定,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通知》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和操作落实做了哪些规定?

  答:对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何理解新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六、如何理解新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有关营业税优惠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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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8 09:34:32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发布日期:2015-09-25
  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下列情形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下发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二类情形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公告执行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对于符合本公告规定情形、公告公布之日前曾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未被受理的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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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8 09:41:21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管理部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对申请该项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为判断其家庭成员、认定婚姻关系,受理申报纳税的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
  
    近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
  
    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鉴于此,为做好契税的征管工作,避免出现征纳矛盾,现就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申请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不再要求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
  
    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暂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
  
    无法做出判断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二、各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并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说明婚姻登记信息对税务部门进行税收优惠认定的重要性,并就民政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核查、信息共享等事宜进行协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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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0〕94号 发布日期:2010-09-29
返 回:首  页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6.02.17 财税〔2016〕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详见: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6.02.17 财税〔2016〕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详见: 财税〔2016〕23号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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