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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理论] 以成本法的评估数据是否可以作为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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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21:52: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这两者中,前者类似于市场法下的评估结果,后者类似于收益法下的评估结果。而成本法下的评估结果所代表的是在当前状态下重置同样资产所需发生的现行成本,因此成本法下的评估结果既不代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也不代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能直接用于确定可收回金额,而最多只能作为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提示按准则规定进一步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因此不能直接依据成本法下的评估结果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评协发布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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