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九洲药业:往期子公司因在“应付福利费”中支付股东个人消费项目,被稽查局补扣股息红利个税4万元、加征滞纳金1.59万元
九洲药业(603456.SH)曾于2014年9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子公司海宁三联在福利费中支付劳保用品、日用品实为股东个人消费,被稽查局补扣股息个税4.0万元、加收滞纳金1.59万元。“2008年4月和12月在“应付福利费”中支付大宗商劳保用品、日用品等款项实际为公司股东蔡根生用于个人消费,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补扣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9,989.14元,并加收滞纳金15,911.53元,合计106,157.5元;”
《九洲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附录》【2014.9.16】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4-09-16/603456_20140916_4.pdf
20.4因海宁三联2007年6月至2009年度少缴房产税,2008年4月和12月在“应付福利费”中支付大宗商劳保用品、日用品等款项实际为公司股东蔡根生用于个人消费,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011年4月1日,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海地税稽处[2011]2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海宁三联补缴房产税299.38元,补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49,957.45元,补扣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9,989.14元,并加收滞纳金15,911.53元,合计106,157.5元;2011年4月6日,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海地税稽罚[2011]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海宁三联的上述行为共计罚款64,198.94元。海宁三联及蔡根生本人已经及时补缴上述税款并缴纳上述罚款,该处罚已结案。
针对上述税务处罚,海宁三联立即进行了整改,公司财务人员及蔡根生本人都加强了对相关会计政策和税务知识的学习,以提高实务操作水平,避免今后再发生不合规的账务处理。同时,发行人于2011年11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五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5-2律师工作报告5-2-120管理制度>的议案》,从制度层面加强对控股子公司日常运营及财务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11月14日出具的《关于对海宁三联化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的情况说明》,发行人上述涉税行为未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要求,不属于重大违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海宁三联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海宁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海宁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分别于2011年10月25日、2011年10月13日出具的《证明》,海宁三联自2008年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依法纳税,执行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重大违反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过海宁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海宁三联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述《关于对海宁三联化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海宁三联的上述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税务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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