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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进出口货样样品和广告品的海关报关及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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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 16:1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8-3 16:21 编辑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海关报关及财税处理

样品
货样
广告品
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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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 16:13: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8-3 20:44 编辑

口的样品如何处理

原创: 王术芳 进出口财税通 2016-07-05


货样广告,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 33号,不论货样广告是否免费提供,均需由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向海关申报,即必须报关。


原政策:


货样广告有两种监管方式,即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行报关的样品按“货样广告A”处理;对于无进出口权或免费提供的样品按“货样广告B”处理


新政策:


2016年6月22号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公告》,明确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取消“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的监管方式。调整原“货样广告A”(代码3010)为“货样广告品”,全称“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政策修改后,7月1号开始,进出口企业对货样广告报关时只能选择“货样广告品”即原政策下的“货样广告A”来操作,也就意味着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无法委托代理进出口货样广告了。(这是否意味着不能直接由快递公司报关走“非报关快件”模式了呢?)

新政下货样广告的财税处理:


税务:

1、收汇: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选择申请出口退税,也可以免税;
2、免费提供:不能退税,只能选择免税(若外贸企业外购的样品无进货发票,则需要征税)


账务:

由于申报的是货样广告品,直接按销售费用处理(汇算清缴时需要视同销售调整收入及成本)

对于非免税提供的货样广告,也可以选择“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若选择该模式,则直接把货样广告作为货物出口,确认收入及申报退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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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 16:18: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8-4 16:38 编辑

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王术芳

原创: 王术芳 进出口财税通 2016-10-09



样品,指免费(或向客户收取样品费)送给客户的用于宣传本企业产品或供客户试用的货物。


样品的出口,有三种模式:
1.       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2.       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
3.       非报关快递出口


注:原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报关模式取消,统一修改为货样广告品(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

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该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该模式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财税处理:直接确认收入成本、申请出口退税

采用该模式时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发票时,不建议采用该模式。因为没有进货发票没法申请退税或免税,直接按一般贸易出口后无法享受退税或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征税。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


该模式原来叫货样广告A,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将该监管方式改为货样广告品,并取消了货样广告B这一监管方式,自2016 年7月1日执行。


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该模式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采用。
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若要出口样品,则只能采用委托模式按一般贸易报关或者直接走非报关快递模式。

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即可。确认销售费用的,需要注意所得数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3.非报关快递出口


非报关快递出口,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 1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实务中对此类模式还是沿用以前的货值600美元以下,重量60公斤以下)

哪些样品可以走这个模式呢?主要是那些免费赠送的样品,并且企业不想在账面显示的一些样品,即不收汇也不报关。


该模式的正规财税处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确认销售费用、汇算清缴时所得税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非正规财税处理:不记账、不申报

对于那些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如果采用该模式的话,需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确认销售费用、汇算清缴时所得税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当然,实务操作中没这么傻的企业,对于此类收费样品,一般都是暂按预收款处理,等实际货物出口时,调整出口报关金额,把原来的样品金额并入以后的出口金额中报关出口。


注:对于采取非报关快递出口,不管是否收汇都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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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 16:20:17 | 只看该作者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

发布时间:2010-05-27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2265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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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 16:23:36 | 只看该作者
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7号

发布时间:2016-06-22

       为规范海关业务管理,根据《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现对监管方式代码“3010”(货样广告品A)和“3039”(货样广告品B)的名称和适用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监管方式代码“3010”,简称“货样广告品”,全称“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和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二、取消监管方式代码“3039”(货样广告品B)。


        上述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20日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67/tab68609/info8050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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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 20:43:26 | 只看该作者
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

发布时间:2016-03-24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其中:

  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二、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

  三、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四、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第147号、第198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暂停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和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39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3月9日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898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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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5 18:13:21 | 只看该作者
海关总署公告
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8)119号
『发布日期』2018-09-21


为实现快件领域关检融合,优化进出境快件监管,提高快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于2018年9月25日对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进行升级,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中的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简称B类快件)分类不变;对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简称C类快件)范围进行调整,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

  (二)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

  (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疫的;

  (四)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口岸检疫的。

  二、升级后的新快件系统适用于A、B、C类快件报关。

  三、A、B、C类快件通关环节检验检疫有关系统停止使用。

  四、快件运营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本公告自2018年9月2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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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0 23:31:00 | 只看该作者
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


  为进一步严密进出境邮件监管,提高邮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过建立总对总对接的方式实现进出境邮件全国联网传输数据。

  二、邮政企业负责采集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并向海关信息系统传输,面单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称,收寄国家(地区)及具体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价格(含币种)等。

  进出境邮件面单数据不完整的,由邮政企业通知境内收寄件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

  三、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应当承担邮寄进出境物品的申报责任。

  出境邮件的寄件人为申报主体;进境邮件以寄件人在邮件面单填写信息为申报内容,境内收件人可以补充邮件的有关申报内容,并对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物品的通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五、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声明放弃的邮件、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邮件,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件,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六、海关通过信息系统向邮政企业发送对邮件的处置结果,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反馈的处置结果对邮件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置。

  七、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总包的进境、出境、转关手续,应当向海关传输总包路单等相关电子数据。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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