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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北京税务】征管类热点问题(2018年7月) 20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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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6 20:0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管类热点问题(2018年7月) 2018.8.2




1.纳税人报送季度财务报表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填报口径问题是什么?


答:利润表“本期金额”列,填报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上期金额”列,填报纳税人上年1月1日至上年同期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详情请咨询征管部门。

2.北京市内跨区迁移,是否需要重新签署三方协议?

答:北京市内跨区迁移,需要重新签署三方协议。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时,系统带出小企业财务报表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是否需要填写?如果代表机构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是否需要填写小企业财务报表或者是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公告〔2012〕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如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核定征收,不需要填写财务报表,如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查账征收,需要根据其执行的会计制度选择填写小企业财务报表或者是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增值税上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系统中带出小企业财务报表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显示必填,但是企业之前从未申报过财务报表,是否需要填写?如果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填写财务报表?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公告〔2012〕12号)第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均不属于财务报表报送范围,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5.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人身份不同,视情况报送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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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6 20:06:46 | 只看该作者

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1-14 13:54:00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公告〔2012〕1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5号)中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和种类的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

  纳税人应按月或者按季报送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在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

  为减轻纳税人报表报送负担,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质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研发了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该软件能够辅助从纳税人在用的财务软件数据自动生成符合本次报送要求的财务报表数据,同时也能够实现与北京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衔接。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择使用,并提供免费电话技术支持,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

  三、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5号)中第二条“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http://www.bjsat.gov.cn/bjsat/qxfj/zsefj/sy/tzgg/201403/t20140326_131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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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6 20:08:48 | 只看该作者
7月征期征管类热点问题 2018.8.2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因此,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无需报送财务报表。

2.总分支机构都在北京的企业,分支机构申报系统中带出财务报表,是否需要报送?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总分支机构都在北京的企业,其分支机构无需报送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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