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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 【财税蓝色调】P2P模式下的车辆融资租赁财税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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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5 21:5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P2P模式下的车辆融资租赁财税问题探究(连载一)
原创: 李娟  财税蓝色调  前天

1、获客

融资租赁公司获客方式分为传统线下和线上两种模式。以下是常见的获客方式,不同的方式特点不尽相同,账务处理规则和税务把握关键点也不一致。

获客方式

类型

特点

费用归口

线下

1、自建门店

防止欺诈、客户体验好,重资产运营模式成本投入高,转化率高。

销售费用—房租、工资等

2、加盟门店

对加盟门店需要一定的管控力,转化率高。

销售费用—咨询服务费、佣金

3、商户合作:4S店/车商/个人

对车型等有限制,佣金略高。

销售费用—佣金

4、展销会

转化率较低

销售费用—展会费

5、广告

转化率较低,更多的是展示公司品牌。

销售费用—广告费

线上

1、自营APP

知名度的大小和获客难易程度成正比关系。

销售费用—工资等

2、外部流量:京东、腾讯、百度等。

通过大数据分析潜在用户的行为数据、消费数据、信用数据,消费偏好,转换率高;获客成本相对较高。

不同结算方式下,进入不同的会计科目:销售费用—推广宣传费

主营业务成本—信息服务费


税务注意的要点:

1、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佣金支出:

2.1资质和比例: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2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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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5 21:55:51 | 只看该作者

P2P模式下的车辆融资租赁财税问题探究(连载二)
原创: 李娟  财税蓝色调  昨天

2、选、购车辆

由于融资租赁需要根据“承租人要求的规格、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标的物租赁给承租人”这一特性,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很难做到集采。在合同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归属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待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按残值购入,拥有所有权。

此时,业务链条中涉及两方,购买方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销售方的车商/4S店。

对于购买方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购入环节

借:固定资产——类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车商/4S店

(2)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环节

借:固定资产——类型
贷:应付账款—车商/4S店

(3)支付环节

借:应付账款—车商/4S店
贷:银行存款

笔者建议:

(1)通过应付账款科目进行过渡,并进行二级或者辅助核算,便于日后查询和此供应商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

(2)附件材料:采购合同、支付资金流水记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附发票票样)、承租人确认函、入库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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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5 21:59:59 | 只看该作者
P2P模式下的车辆融资租赁财税问题探究(连载三)


原创: 李娟  财税蓝色调  今天


3、融资租赁公司线上发标、满标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从外部借款,借款渠道有银行、P2P平台等方式。本文着重讨论从P2P平台上借款的情况。

在P2P借款中,P2P平台承担的是信息中介、撮合交易的角色,投资人即出借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机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根据P2P平台的业务规则,在线上进行发标,并获得满标。满标后,融资租赁公司即可获得资金,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资金到融资租赁公司银行存管项下的虚户: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应付款——投资人

其他应付款——P2P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提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3)支付利息/p2p撮合服务费

借: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信息服务费

贷:银行存款

笔者认为,在上述的业务中,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把握:

(1)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提供资金借贷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对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参考笔者的另一篇文章《资金存管模式下企业从P2P借款中综合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思考》,在此不再赘述。

政策援引: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官方解读援引: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针对境内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规范中特别指出:

A.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B.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企业与一些单位发生交易,这些交易虽为应税劳务,但这些单位无需办理税务登记,无法日常开具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形,可以用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从政府机关、团体收购废旧物资,这些单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要么代开,要么以收款凭证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利息支出的利率水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利率水平可以是本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于从P2P平台出借人自然人借款还需要把握和确认借贷业务的真实、合法和有效,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政策援引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政策援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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