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表叔又来了】新《个税法》下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应关注的13个方面 整理:财税浪子及TPPERSON 转载麻烦注明来源:TPPERSON微信公众号
8月31日修改发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明确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对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纳税义务等进行了规定,现特整理成如下表给亲们学习参考。
序号 | | | 1 |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注意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2 | |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义务等待《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 3 | | 非居民个人不适用综合所得,无需按年计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分开计税的,不采用综合所得的概念;非居民个人取得这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取得新法九项所得之外的另外五项所得,也是分项计税。 | 4 | | 非居民个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只能扣除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且不再执行原附加扣除费用标准1300元。非居民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涉及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5 | | 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6 | | 非居民个人如果在我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汇总计税,但只能扣除一个5000的基本减除费用。两处及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但是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 7 |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然需要源泉扣缴,有扣缴义务人的按月按次代扣代缴税款。这部分是代扣代缴,不同于居民个人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 | 8 | | 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 9 | | 适用综合所得表时,需要将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10 | | 非居民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 11 | | 非居民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 12 | | 非居民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13 | |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及其他相关非居民个人(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需要等待《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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