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你也知道吗?
编者按:昨天,我们一起讨论了个人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的纳税地点,许多老师说终于明白了其中的奥妙与风险。今天,我们再讨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阅读本文前你再默默地猜一猜纳税地点在哪里?如果猜对了回家给自己奖励一瓶啤酒... ...呵呵... ...
香港史密斯公司是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高新区)的大股东,占股70%,投资成本$700万元。2017年3月27日,香港史密斯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吉祥公司的1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如意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如意投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问香港史密斯公司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3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内居民企业扣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减按10%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2017年3月27日,香港史密斯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吉祥公司的15%的股权转让给如意投资。如意投资为香港史密斯公司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因此,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居民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以居民企业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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