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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北大荒:因能否享受国税函[2009]779号和所得税实施条例86条“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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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30 00:51: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北大荒:因能否享受国税函[2009]779号和所得税实施条例86条“农业项目免征所得税”优惠引争议,被追缴2016-2017年所得税及滞纳金3.06亿元,公司称拟申请行政复议


北大荒(600598.SH)于2018年9月28日晚间发布公告,披露因农场经营销售模式能否享受“农业项目免征所得税”引争议(国税函[2009]779号和所得税实施条例86条),于2018年9月20日被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拟追缴2016-2017年所得税及滞纳金3.06亿元。后于2018年9月28日收到拟被税收保全、冻结其银行资金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经查阅2017年年报披露的税收优惠,公司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779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从事农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鉴于上述争议基于国税函[2009]779号和所得税实施条例86条而提出,公司公告称,拟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相关规定,向哈尔滨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大力税手注:根据北大荒年报披露的母公司情况说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为其控股股东,系经原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于1994年4月成立的大型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北大荒最终控制方是农业部。

大力税手附: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2009-12-31: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北大荒关于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2018.9.2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8-09-29/600598_20180929_3.pdf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收到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香税通[2018]100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要求公司收到通知书3日内,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17,521,980.38元、滞纳金27,500,143.41元;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142,599,024.67元、滞纳金18,395,274.10元。公司于9月28日收到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哈香税保冻[2018]10001号),决定从2018年9月28日起冻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营业室的存款玖亿(900,000,000.00)元,要求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基本情况目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已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被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决定冻结的资金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15.32%,实际冻结1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0.02%。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上述被冻结资金的比例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但暂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其他生产经营正常。


公司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48号)等相关规定,向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并积极与黑龙江省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沟通相关事宜,尚未有结果,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风险警示


截至目前,公司只被冻结了3个账户,不排除会继续冻结。若公司的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则第13.3.1(三)条规定,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600598北大荒2017年年度报告》【2018.4.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sse/bulletin_detail/true/1204575674?announceTime=2018-04-03


5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779号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病虫害防治免税备案,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3号)文件的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二)经营模式说明


1、耕地发包业务


公司实行以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公司是耕地资源经营主体,对权属内的耕地资源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通过对权属内的耕地发包经营和生产服务,统一组织、指导、管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联户家庭农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承包方式取得耕地资源的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双层经营体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双层核算,双重利益主体。公司及家庭农场均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二是双层管理、责任明确。公司的统一管理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其目的是为家庭农场提供最佳的生产经营环境与条件,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公司负责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培训及市场信息支持。采取面授、电视讲座、印发技术资料等形式,对家庭农场进行农作物综合高产栽培技术培训等。公司农技部门巡回进行田间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指导家庭农场进行播种、施肥、施药、病虫草防治和中耕管理。统一组织防洪除涝、防灾减灾。协调收获机械帮助家庭农场收获农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晾晒、清选和储藏设施。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市场需求及价格信息。家庭农场负责其生产经营投入及生产过程管理和农产品销售,是家庭农场自我利益实现的基础,家庭农场采取的是“两自理、四到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即生产费、生活费两自理,地块、机械、核算、盈亏四到户。其收入来源于生产的产品对外自行销售的收入。这种经营模式既有利于调动家庭农场的生产积极性,分散生产经营风险,又有利于发挥机械化、规模化、科技化等优势。


2、农产品销售业务


部分农业分公司销售家庭农场以实物方式缴纳承包费而缴纳的农产品;部分农业分公司结合农产品市场行情,收购部分农产品再销售以获取收益。


3、尿素业务


公司所属浩良河化肥分公司,报告期仅销售上年库存尿素。


4、房地产业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现共有鑫都•丽水雅居和海拉尔天顺新城两个项目,均为2012年以前合作开发建设项目。


海拉尔天顺新城项目:鑫都房地产公司为规避该项目风险,正在办理与呼伦贝尔天顺房地产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关系、退出海拉尔“天顺新城”项目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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