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深赤湾A:收购标的子公司因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被主管环境保护和税务局处18万元罚款
深赤湾A(000022.SZ)于2018年11月1日发布重组报告,披露收购标的招商局之子公司招商港务2017年8月7日因“外垃圾堆场无组织排出的臭气,经检测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事项,被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税务局以深南环水罚[2017]170号处罚决定书,处以18万元罚款。
大力税手注:
重组方案:深赤湾拟向CMID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招商局港口1,269,088,795股普通股股份,占招商局港口已发行股本的约38.72%。
标的公司招商局港口: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China Merchants Port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曾用名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144。招商港务系招商局港口境内下属子公司。
九、行政处罚、诉讼情况
(一)行政处罚情况
1、招商局港口境内子公司的处罚情况
招商局港口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的数量为22件,涉及总金额约为757.99万元。
招商局港口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金额较大(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招商港务因外垃圾堆场无组织排出的臭气,经检测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7年8月7日被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税务局以深南环水罚[2017]170号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超标排污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4)招商港务处罚事项
针对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税务局对招商港务作出的“深南环水罚[2017]170号”行政处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上述罚款18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鉴于本项处罚金额较小,且招商港务已按照处罚要求足额缴纳了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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