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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鲲鹏万恒:股改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申报缴纳印花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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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23:35: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鲲鹏万恒:股改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申报缴纳印花税6000元,被税务机关处1倍罚款


鲲鹏万恒(834746.OC)于2018年11月14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15年8月股改期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期缴纳印花税、导致应缴未交印花税6000元,涉嫌违反征管法第25条第一款(依法纳税申报)之规定,被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于2018年6月5日以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少缴税)处6000元罚款。

大力税手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公告]鲲鹏万恒:关于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2018.11.1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8/2018-11-14/1542188706_122720.pdf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朝罚【2018】46号)

收到日期:2018年9月21日

生效日期:2018年6月5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北京鲲鹏万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5年8月公司股改期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司未按期缴纳印花税。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于2018年6月5日决定对公司处以6000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的经营正常进行,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罚款,该笔罚款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公司已按照税务局的要求采取整改与补救措施,并已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

(二)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事件,并责成管理层加强对财务的管理,加强对财务的控制与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公司的责任。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朝罚【2018】46号)

北京鲲鹏万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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