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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天邦股份:要约收购方曾被下达补缴税金、罚款及滞纳金共1841.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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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17:0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天邦股份:要约收购方曾被下达补缴税金、罚款及滞纳金共1841.13万元的“稽强扣”文书,其以增值税留抵税及预交税额抵顶1113.59万元


天邦股份(002124.SZ)于2018年11月22日发布公告,披露要约收购人农发集团下属主体涉税补缴情况,其中绍兴润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16年被稽查局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共1841.13万元,绍兴润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销820.42万元,以预交增值税抵销293.17万元,其余部分补提企业所得税434.77万元。“绍兴润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局稽查局对公司2005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做税收行政处罚决定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绍市国税稽强扣[2016]603号),要求于2016年5月27日前补缴对上述期间应补缴税款6,275,983.59元(企业所得税6,229,583.43元、增值税46,400.16元)、罚款3,140,001.80元及滞纳金8,995,356.52元,合计18,411,341.91元。绍兴润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销8,204,227.21元,以预交增值税抵销2,931,739.12元,补提企业所得税4,347,739.97元……”

大力税手附:稽强扣文书通常适用情形为,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款项时使用。

大力税手注:

1)、要约收购: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农发集团拟天邦股份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15,962,809股,占总股本的 10.00%。

2)、收购目的: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在浙江省内生猪出栏规模最大的上市公司,具有较为完整的生猪养殖产业链;农发集团是浙江省内唯一省属大型农业企业集团。收购人旨在通过本次要约收购成为天邦股份的战略投资人。

《002124天邦股份要约收购报告书》【2018.11.2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621737?announceTime=2018-11-22

2、2016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1)会计政策变更

无。

(2)重大前期差错更正

本公司重大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影响期初资产总额55,723,506.18元;期初负债总额81,137,035.19元;期初所有者权益-25,413,529.01元,其中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4,035,665.71元。详细情况如下:

1)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本年度根据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对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在编制2016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及附注时,已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及重述,更正后,本公司相应调减期初应交税费205,250.181元,调减2015年度所得税费用205,250.181元,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205,250.181元。

2)浙江宁波镇海国家粮食储备库本年度发现2015年度多提所得税费用349,523.89元,在编制2016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及附注时,已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及重述,更正后,本公司相应调减期初应交税费349,523.89元,调减2015年度所得税费用349,523.89元,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349,523.89元。

3)浙江省镇海港中转粮库有限公司本年度发现2015年度多提所得税费用614,737.33元,在编制2016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及附注时,已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及重述,更正后,本公司相应调减期初应交税费614,737.33元,调减2015年度所得税费用614,737.33元,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404,208.24元,调减期初少数股东权益210,529.09元。

4)浙江农发澜海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度计提所得税费用6,451,342.29元,2016年5月浙江农发澜海实业有限公司依据绍兴同晖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书申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将2015年度收到的32,890,000.00元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编制2016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及附注时,已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及重述,更正后,本公司相应调减期初应交税费6,451,342.29元;调减2015年度所得税费用6,451,342.29元,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6,451,342.29元。

5)绍兴润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局稽查局对公司2005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做税收行政处罚决定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绍市国税稽强扣[2016]603号),要求于2016年5月27日前补缴对上述期间应补缴税款6,275,983.59元(企业所得税6,229,583.43元、增值税46,400.16元)、罚款3,140,001.80元及滞纳金8,995,356.52元,合计18,411,341.91元。绍兴润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销8,204,227.21元,以预交增值税抵销2,931,739.12元,补提企业所得税4,347,739.97元,在编制2016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及附注时,已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及重述,更正后,本公司相应调增期初应交税费15,483,706.30元,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15,483,706.30元。

6)杭州千岛湖润和度假村有限公司本年度退回2015年度的银团代理费2,190,000.00元,在编制2016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及附注时,已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及重述,更正后,本公司相应调增期初其他应收款2,190,000.00元,调减2015年度财务费用2,190,000.00元,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2,033,285.03元,调增期初少数股东权益156,714.97元。

……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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